中華民國刑法 第266條 ↗
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4項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4項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法院裁判結果
96.9%有罪10,635/10,978 筆裁判結果單獨罰金中位數
5,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8,904 個刑項拘役中位數
3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58 個刑項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參與賭博與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罪名及刑度不同;抽頭、組織投注與經營角色也不能用一般玩家的結果類比。公共場所、網路投注與行為時法律版本均須核對,供暫時娛樂之物的例外不能直接等同所有小額賭局。沒收的賭資、犯罪所得與罰金不是同一筆錢。
除了實際罰金與刑期,應查看判決是否沒收賭具、賭資或所得。易科罰金是刑期轉換的條件,不是判決另外宣告的罰金金額。一般單純參與案件可先核對通知與判決內容;若爭議涉及經營、多人或金流角色,再釐清責任分工及證據。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留下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