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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賭博,通常怎麼判?

參與賭博,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266條 ↗

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4項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裁判結果

96.9%有罪10,635/10,978 筆裁判結果

單獨罰金中位數

5,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8,904 個刑項

拘役中位數

3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58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3 個刑項

中位數 3個月

中間一半:2.5個月–3個月

6 個月以下
31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00.0%
超過 3 年至 5 年
00.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本罪拘役天數

本圖有效樣本 58 個刑項

中位數 30.00 日

中間一半:20.00–30.00 日

20 日以下
2441.4%
21–40 日
3255.2%
超過 40 日
23.4%

本罪單獨罰金

本圖有效樣本 8,904 個刑項

中位數 5,000 元

中間一半:3,000–8,000 元

1 萬元以下
7,94989.3%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95510.7%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00.0%
300 萬元以上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467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24.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24.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467100.0%
超過 3 年至 5 年
00.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0,978 筆裁判結果

無罪
2712.5%
免訴
100.1%
有罪
10,63596.9%
不另為無罪諭知
180.2%
不受理
440.4%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自己參與,與經營場所差在哪裡?

參與賭博與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罪名及刑度不同;抽頭、組織投注與經營角色也不能用一般玩家的結果類比。公共場所、網路投注與行為時法律版本均須核對,供暫時娛樂之物的例外不能直接等同所有小額賭局。沒收的賭資、犯罪所得與罰金不是同一筆錢。

數字之外,還要核對哪些支出?

除了實際罰金與刑期,應查看判決是否沒收賭具、賭資或所得。易科罰金是刑期轉換的條件,不是判決另外宣告的罰金金額。一般單純參與案件可先核對通知與判決內容;若爭議涉及經營、多人或金流角色,再釐清責任分工及證據。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開裁判 ↗ · 如何理解統計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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