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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賭博、提供場所或聚眾賭博,通常怎麼判?

經營賭博、提供場所或聚眾賭博,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裁判結果

95.4%有罪8,066/8,458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7,974 個刑項

併科罰金中位數

20,000 元另加罰金的刑項233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7,974 個刑項

中位數 3個月

中間一半:2個月–4個月

6 個月以下
7,92999.4%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440.6%
超過 1 年至 3 年
10.0%
超過 3 年至 5 年
00.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本罪拘役天數

本圖有效樣本 4 個刑項

中位數 45.00 日

中間一半:40.00–51.25 日

20 日以下
00.0%
21–40 日
250.0%
超過 40 日
250.0%

本罪併科罰金

本圖有效樣本 233 個刑項

中位數 20,000 元

中間一半:10,000–40,000 元

1 萬元以下
6728.8%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16671.2%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00.0%
300 萬元以上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126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24.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24.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1,11999.4%
超過 3 年至 5 年
70.6%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8,458 筆裁判結果

無罪
3203.8%
免訴
180.2%
有罪
8,06695.4%
不另為無罪諭知
220.3%
不受理
320.4%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只比較判處有期徒刑、且判決明載有或無刑事前科的紀錄。這是判處刑期,包含緩刑,不是實際服刑時間;不是累犯或沒有同類前科,也不等於從無前科。兩組差異不代表前科必然增加多少刑期。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自己參與,與經營場所差在哪裡?

參與賭博與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罪名及刑度不同;抽頭、組織投注與經營角色也不能用一般玩家的結果類比。公共場所、網路投注與行為時法律版本均須核對,供暫時娛樂之物的例外不能直接等同所有小額賭局。沒收的賭資、犯罪所得與罰金不是同一筆錢。

數字之外,還要核對哪些支出?

除了實際罰金與刑期,應查看判決是否沒收賭具、賭資或所得。易科罰金是刑期轉換的條件,不是判決另外宣告的罰金金額。一般單純參與案件可先核對通知與判決內容;若爭議涉及經營、多人或金流角色,再釐清責任分工及證據。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開裁判 ↗ · 如何理解統計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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