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68條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裁判結果
95.4%有罪8,066/8,458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7,974 個刑項併科罰金中位數
20,000 元另加罰金的刑項233 個刑項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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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判決明載有刑事前科 · 88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5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1年2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880 個刑項
判決明載有刑事前科 · 88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20,000 元 至 50,000 元
本組範圍:10,000 元 至 100,000 元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53 個刑項
判決明載無刑事前科 · 713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個月 至 3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9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713 個刑項
判決明載無刑事前科 · 713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1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10,000 元 至 20,000 元
本組範圍:5,000 元 至 90,000 元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6 個刑項
只比較判處有期徒刑、且判決明載有或無刑事前科的紀錄。這是判處刑期,包含緩刑,不是實際服刑時間;不是累犯或沒有同類前科,也不等於從無前科。兩組差異不代表前科必然增加多少刑期。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參與賭博與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罪名及刑度不同;抽頭、組織投注與經營角色也不能用一般玩家的結果類比。公共場所、網路投注與行為時法律版本均須核對,供暫時娛樂之物的例外不能直接等同所有小額賭局。沒收的賭資、犯罪所得與罰金不是同一筆錢。
除了實際罰金與刑期,應查看判決是否沒收賭具、賭資或所得。易科罰金是刑期轉換的條件,不是判決另外宣告的罰金金額。一般單純參與案件可先核對通知與判決內容;若爭議涉及經營、多人或金流角色,再釐清責任分工及證據。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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