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特留分是什麼?比例怎麼算,如何訴訟抗告!

遺產特留分是什麼?比例怎麼算,如何訴訟抗告!

分類: 遺產糾紛 標籤: | 最後更新: 2024 年 11 月 15 日

特留分和應繼分是遺產繼承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當家中長輩過世,遺產分配常常引發爭議,例如誰獲得較多或較少的遺產、遺產分配比例應該如何確定等。基本上,遺產繼承可以通過特留分和應繼分兩種方式進行分配,並且遺產的分配需考量是否存在遺囑。

特留分是為保障繼承人的基本權益而設立的,但其計算方式和適用期限往往令人困惑。特留分的比例如何計算?特留分的時效是多久?應繼分與特留分有什麼區別?特留分能否放棄或規避?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了解。

了解特留分和應繼分的概念以及應注意的原則,是繼承遺產的前提。本文將用另一種方式說明這些概念,幫助讀者更清晰地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1 特留分與應繼分的差異與相互關係

特留分與應繼分是遺產繼承中極為重要的概念。它們在遺產分配中的應用和計算方式各有不同,確保了繼承過程中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1-1 特留分與應繼分的基本概念

「應繼分」就是「應繼承的份額」,是法律規定預設的遺產分配方式。若被繼承人過世前沒有寫遺囑,全體繼承人又無法達成遺產分配協議,那麼法律就會按照應繼分的規定來分配遺產給繼承人。

所以說,應繼分就是指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每位繼承人應該繼承的遺產比例。根據民法第 1144 條的規定,應繼分按照繼承人的親屬關係來分配。例如,如果繼承人包括配偶和子女,他們應平均分配遺產。

「特留分」則是在有遺囑的情況下,用以保障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特留分是每位繼承人應繼分的一部分,旨在防止遺囑分配過於偏頗,確保每位繼承人至少能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

#1-2 特留分與應繼分的差異

「應繼分」和「特留分」的主要差異在於是否存在遺囑以及法律保障的重點不同:

1. 應繼分:

  •  適用於沒有遺囑的情況。
  • 繼承人依法律規定的比例分配遺產。
  • 保障每位繼承人依據法律規定的應得比例。

2. 特留分:

  • 適用於有遺囑的情況。
  • 保護繼承人免於被遺囑過度剝奪繼承權。
  • 確保每位繼承人獲得最低繼承比例。
應繼分與特留分1

#1-3 應繼分的法規

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 1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 2 順序或第 3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2 分之 1。
  3. 與第 1138 條所定第 4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3 分之 2。
  4. 無第 1138 條所定第 1 順序至第 4 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袓父母。

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民法第 1139 條特別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說,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子輩不存在或喪失繼承權,才輪孫輩繼承。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一定有繼承權,不用跟其他人排順序。繼承的順序,原則是前順位還存在,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但依照順位如果連祖父母都不存在,就是沒有繼承人。若無寫遺囑遺贈遺產給他人,就要收歸國有。另外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不是繼承人,如果要留遺產一定要寫遺囑,不然就是收歸國有。

民法規定的繼承優先順序及應繼分如下表所示:

優先順序身份配偶
1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總人數平均分配
2父母共 1/2 再均分配偶 1/2
3兄弟姐妹共 1/2 再均分配偶 1/2
4祖父母共 1/3 再均分配偶 2/3

#1-4 特留分的法規

應繼分的計算依據繼承人的親屬順序,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一部分。例如:

  •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2 分之 1。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2 分之 1。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2 分之 1。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3 分之 1。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3 分之 1。

民法規定的特留分如下表所示:

優先順序身份配偶
1直系血親卑親屬
配偶
各為應繼分 1/2
2父母應繼分 1/2
3兄弟姐妹應繼分 1/3
4祖父母應繼分 1/3
應繼分與特留分2

#2 如何計算特留分與應繼分

#2-1 在遺產分配中的應用

1. 無遺囑(或遺囑無效)的情況

在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的情況下,若全體繼承人已談好如何分,就優先按照談好的分法來分。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如何分遺產的共識,才會去按照應繼分的分法來分。

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和子女同為繼承人時,應繼分相等。例如,若甲某去世留下妻子乙和二個兒子,總遺產為 300 萬元,則每人應繼分為 100 萬元。

如果全體繼承人已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就優先從分割協議的分法,不會再走法律規定的應繼分的分配方式,就算是都不拿也可以,注意的是,遺產分割協議優先於應繼分,簽立蓋印遺產分割協議書時請務必想清楚!

2. 有遺囑情況

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在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按遺囑分配,但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若遺囑分配不公,例如遺囑將所有遺產都給予某一繼承人,其他繼承人可依特留分主張「扣減權」。根據民法第 1223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等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若甲某在遺囑中將所有遺產留給妻子乙,二個兒子則可主張特留分,確保每人至少獲得應繼分的一半,即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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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計算示例

示例一:配偶與子女的特留分計算

假設甲在某年去世,遺留遺產總額為 2400 萬元,繼承人包括配偶乙和三名子女丙、丁、戊。

應繼分計算:

  1. 首先,計算應繼分:配偶乙與子女丙、丁、戊平分遺產,每人應繼分為 2400 萬元 ÷4 = 600 萬元。
  2. 然後,計算特留分:
    乙的特留分為 600 萬元 ×1/2 = 300 萬元。
    丙、丁、戊的特留分各為 600 萬元 ×1/2 = 300 萬元。

示例二:配偶與父母的特留分計算

假設乙在某年去世,遺留遺產總額為 2400 萬元,繼承人包括配偶甲和乙的父母丙、丁。

 應繼分計算:

  1. 首先,計算應繼分:配偶甲和父母丙、丁各分遺產的一半,即 2400 萬元 ×1/2 = 1200 萬元。
  2. 然後,計算特留分:
    配偶甲的特留分為 1200 萬元 ×1/2 = 600 萬元。
    父母丙、丁的特留分各為 1200 萬元 ×1/2 = 600 萬元。

示例三:有遺囑時的遺產計算

假設甲在某年去世,遺留遺產總額為 2400 萬元,繼承人包括配偶乙和兩個兒子丙、丁,但甲某在遺囑中將所有遺產給乙。

應繼分計算:

  1. 首先,計算應繼分:配偶乙和兒子丙、丁三人均分,即 2400 萬元 ×1/3 = 800 萬元。
  2. 然後,計算特留分:
    配偶乙的特留分為 800 萬元 ×1/2 = 400 萬元。
    兒子丙、丁的特留分也各為 400 萬元。

在有遺囑的情況下,二個兒子可依特留分主張權利,確保每人至少獲得 400 萬元,配偶乙則獲得 1600 萬元。

另外,如果遺產是不動產,計算就是會「估價換成錢」來算。

應繼分與特留分3

#3 實務操作與風險防範

#3-1 遺產特留分開始發生時間點

應繼分、特留分都是從被繼承人的財產變成遺產後開始計算,因此生前無法贈與特留分。

#3-2 遺產分割協議

法律允許繼承人之間自行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以避免遺產分配的不公平。只要所有繼承人達成一致,遺產即可按照協議進行分配,無需遵循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和特留分比例。

#3-3 繼承遺產分配比例不公怎麼辦?侵害特留分訴訟時效說明

若認為遺產比例分配不公,可依民法第 1225 條要求扣減遺贈財產以補足應得特留分。此條款行使期間類推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880 號民事判決指出,特留分扣減權應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 10 年者亦同。

#3-4  侵害特留分的法律後果及預防措施

若遺囑內容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受侵害者可依據法律提出訴訟,要求行使「扣減權」來扣減遺贈部分以補足其應得特留分。為避免此類法律糾紛,制定遺囑時應充分了解和遵守特留分的相關規定,並在遺囑中清楚記載各繼承人的應繼分。

應繼分與特留分4

#3-5 侵害特留分如何抗告?

在某些情況下,被繼承人可能會偏愛某些繼承人,導致遺囑中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這時,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提出法律訴訟,要求恢復其特留分。

若遺囑違反民法第 1187 條與第 1223 條關於特留分的規定,並不會影響遺囑效力,但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使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失去效力。

根據民法第 1146 條,若繼承權被侵害,可以請求回復。處理方式通常為扣減回復,即將全部遺產重新分配,或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特留分訴訟有時間限制,時效為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也就是應在知悉侵害之日起 2 年內或是從繼承開始過了 10 年提出訴訟,否則失去追討的權利。

#3-6 如何對抗特留分?計算、時效與分配比例說明

根據最高法院 87 年台上字第 1645 號民事判決,應繼分指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而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重家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指出,特留分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上,並非具體存於各個標的物。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 1145 條,若繼承人有以下情形則喪失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受刑之宣告,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3.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4.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5. 前項第 2~4 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降低遺產總額

特留分主要是為保障繼承人,避免因偏頗而導致遺產分配不均。可透過生前贈與方式,將財產贈與心中所想繼承人,規避特留分之限制;或透過信託制度,將受益人改為想分配之繼承人。

  • 生前贈與: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將部分財產贈與心儀的繼承人。這樣,贈與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從而減少特留分的影響。
  • 設立信託:通過設立信託,可以將部分財產轉移到信託中,減少遺產總額。信託財產由受託人管理並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進行分配,不受特留分的限制。

但注意民法第 1148-1 條針對生前贈與做期限上規定,若是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將遺產的一部分贈與給被繼承人,那贈與的部分仍算作遺產。

此外透過遺贈(以遺囑載明將遺產的一部分贈與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方式拉低遺產總額,導致繼承人無法取得應取得的特留分,不足部分依民法第 1225 條的規定還是會從遺贈的遺產中補足。

遺囑的制定與特留分考量

特留分是在「有寫遺囑,且遺囑內容侵害了特留分」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如果沒有寫遺囑,就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就是回歸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來分遺產。

在制定遺囑時,必須考慮特留分,這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權益。特留分的存在旨在防止繼承人因偏頗而無法繼承應有的遺產。制定遺囑時,應明確列出各繼承人的應繼分,避免侵害特留分的問題。

遺囑訂定完成要記得去法院公證,公證遺囑的優勢在於其法律效力較高,且不易被推翻。

應繼分與特留分5

#4 常見問題

#5 小結

在遺產繼承中,配偶和子女的保護措施相當重要。法律為保障繼承人的基本權益,設立了應繼分和特留分制度。應繼分確保每位繼承人至少能夠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而特留分則進一步保障繼承人在遺囑可能不公平的情況下,仍能獲得最低限度的繼承份額。這些制度有效防止因偏袒或其他原因導致的遺產分配不公,從而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穩定。

制定有效的遺產計劃是保障家人權益的關鍵。首先,清楚了解並遵守法律規定,確保遺囑合法有效。遺囑應明確指示遺產分配,並考慮到每位繼承人的需求和權益。此外,生前贈與和信託等工具也能在合理規避特留分的同時,實現被繼承人的財產分配意願。這些安排需在充分了解法律風險和稅務影響的前提下進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財產損失。

保障配偶和子女權益的另一個重要措施是提前進行財產分配協議。若全體繼承人能在被繼承人生前達成一致協議,遺產分配將更加順利且不受法律比例限制。這種協議需要在充分溝通和法律諮詢的基礎上達成,確保各方權益得到公平對待。

然而,制定和執行遺產計劃是一個複雜且專業性強的過程。為確保遺產計劃的全面性和合法,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建議。律師等專業人士能夠提供詳盡的法律知識和實務經驗,幫助制定出最適合家庭情況的遺產計劃。他們可以協助草擬遺囑、設立信託、進行財產分割協議等,並確保這些文件符合法律要求,從而避免日後的法律糾紛。

總而言之,保障配偶和子女在遺產繼承中的權益,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保護措施,並制定詳細且合法的遺產計劃。這不僅能夠實現被繼承人的遺願,還能確保家庭成員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呼籲讀者積極尋求專業法律建議,確保遺產計劃的全面性和合法性,從而在遺產繼承中做到未雨綢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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