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138條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項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第1項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第2項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結果
51.5%全部或部分獲支持208/404 筆同類請求繼承資格、應繼分、遺產範圍與分割方式是不同問題。資格確認的支持比例不能當作分到特定房屋或金額的機率。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一般訴訟分案 · 230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230 筆同類請求
重大訴訟分案 · 59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59 筆同類請求
依本件案號的一般/重大訴訟分案分類,不推算本項請求的精確金額。圖表比較法院實際認定的效力、救濟或分割方式,與原告的請求是否獲支持分開。無法對應分案、結果未配對者不納入;兩組有效結果均至少30筆。整件案號可能涵蓋其他請求,數字差異不能解釋為分案造成的效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列親屬關係、死亡日期、可能繼承人、遺產與債務,再把遺囑或分配文件放在一起。權利資格、遺囑效力、可主張份額與被追討債務,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若已有家人處理財產或收款,記下時間、用途與對象。不要只憑口頭說法排除其他可能權利,也不要將個人財產與遺產收支混在同一份清單,避免日後難以核對。
確認來函者主張的依據、針對哪份遺產或債務,以及要求誰承擔。保存法院文件與收受日期,再核對現有財產、已清償款項及先前分配情形。
對金額有疑問先要求明細並保留爭議;簽承諾、和解或處分財產前,了解可能影響範圍。不同權利的期限與程序不盡相同,不能用同一套處理方式概括全部繼承問題。
確認判決處理爭議權利是否存在;交付、移轉或金錢給付則要看各項請求。不要把「原告獲支持」讀成所有遺產爭議一次解決。
把爭議財產逐項對回取得原因、遺囑或協議及希望法院作的處理。遺產分割與繼承債務另看相鄰頁,不把幾頁比例合成勝算。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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