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鐘快速了解限定繼承與申請流程
親人離世,免不了要面臨繼承相關的現實問題。而繼承制度原本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和限定繼承這三種,然而為了避免發生繼承人被被繼承人的債務壓垮的憾事發生,民法已將原本的概括繼承更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也就是我們俗稱的「限定繼承」。不過限定繼承和概括繼承有什麼不一樣呢?修改為限定繼承後對繼承人的影響是什麼?需要特別辦理或注意什麼嗎?今天就來好好了解限定繼承是什麼意思,以及相關的辦理流程有哪些吧!
#1 限定繼承與概括繼承有什麼不一樣?
#1-1 限定繼承是什麼?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僅就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一種繼承方式。換句話說,繼承人可以藉由限定繼承,將自己的責任限制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償還超出遺產範圍的債務,避免因被繼承人的債務而影響到自己的固有財產。
#1-2 概括繼承是什麼?
在 2009 年修法之前,台灣採用的是「概括繼承」制度,根據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與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不同的地方在於,概括繼承並沒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可能會需要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民法修正後,只要沒有申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就是法定的繼承方式。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只需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超出部分無需負責,避免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的債務而影響個人財務狀況。
舉例來說,小明的爸爸在生前留下一套價值 500 萬元的房子和 100 萬元的銀行存款,也欠下了 800 萬元的債務,假設小明是唯一的繼承人。在限定繼承的情況下,小明只要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列明了 600 萬元的遺產和 800 萬元的債務,那麼小明就只要用繼承的 600 萬元來清償債務,不需要額外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 200 萬的債務。
#1-3 差別比較表
限定繼承和概括繼承比較 | 限定繼承 | 概括繼承 |
法律依據 | 現行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 | 2009 年修法前的舊制度 |
責任範圍 | 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財產 |
債務承擔 | 僅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個人財產可受到保護 | 全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個人財產可能因債務而受損 |
程序要求 | 需在 3 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 無特別的程序要求 |
風險程度 | 較低,最多損失繼承所得遺產 | 較高,可能危及個人財務 |
#2 限定繼承辦理流程
雖然現在的民法已經全部改為限定繼承了,不過限定繼承還是有一些流程需要辦理,例如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便掌握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做好比例分配來還債。大家可以想像成就是請法院當證人,來總結算被繼承人的債務和遺產,避免自己終身背債。
#2-1 流程一:提出聲請
繼承人需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限定繼承的聲請。
#2-2 流程二:製作遺產清冊
- 收集資料:搜集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和債務相關文件,可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被繼承人之總財產歸戶資料。
- 列舉財產:詳細記錄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等所有資產。
- 列舉債務:包括貸款、信用卡欠款、稅款等所有負債。
- 估算價值:對每項財產和債務進行合理估值。
- 編製清冊:將所有資訊整理成正式的遺產清冊文件(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範例)。
繼承人須詳細列出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和債務,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幫助做好比例分配償還債務,以免後續產生糾紛。
#2-3 流程三:法院審查
法院將審查聲請書和遺產清冊,確保資料完整無誤。
#2-4 流程四:公示催告和公告
- 提出申請:向法院申請進行公示催告。
- 法院審核:法院審核後決定是否進行公告。
- 公告內容:繼承人須配合法院提供必要的資訊,包括被繼承人資訊、繼承人資訊、債權申報期限等,公告期間內不得擅自處分遺產或清償特定債務。
- 公告方式:通常會於法院公告欄和新聞媒體進行公告。
- 等待期:給予債權人一定期限(通常為3個月)申報債權,準備法院寄來的公文影本和遺產稅核定書、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的身分證、印章,以及財產清冊到國稅局辦理核定。
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以通知可能的債權人。
限定繼承登報範例: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區**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生前最後住所:**縣**市**街***巷**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年**月**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2-5 流程五:清償債務
- 確認債權:等待法院公告期限屆滿,根據公告結果和債權人申報,確認合法債權。
- 評估遺產:確定遺產總價值。
- 按比例清償:如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則按比例清償。
- 保留部分遺產:為可能出現的其他債權預留一定比例的遺產。
- 剩餘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遺產可由繼承人依法分配。
依法清償於期限內報明債權的人的債務,但僅限於遺產價值範圍內,不需要動用自己的財產清償。
#3 常見問題
#4 限定繼承的風險與注意事項
#4-1 了解限定繼承的缺點與法律風險
限定繼承雖然保護了繼承人,可以避免父債子還,連累個人財產的困境,但也存在著一些潛在風險,例如申報的程序繁瑣,需要耗費許多時間,在清算的過程中也暫時無法使用遺產。如果沒有正確申報所有遺產,被認定為隱匿情節重大的話,可能會失去限定責任的保護,變回概括繼承,那就得無限承受被繼承人的債務了。
#4-2 超過限定繼承時效的處理
如果不小心錯過三個月的申報期限,繼承人仍可向法院聲請延長,並不會因此就變成舊有的概括繼承。只是若遲遲未申報,一拖再拖,是有可能會面臨到更複雜的債務清償問題。建議如果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遠大於遺產許多,就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就好,只要準備好資料寄到法院等待生效就行,不需要跑國稅局,更不需要處理遺產清冊、公告等繁瑣的程序。
#4-3 限定繼承後繼承人的法律責任
- 清償責任:僅在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
- 誠實申報:有義務誠實申報遺產,不得隱匿遺產或虛假記載,以免面臨法律制裁。
- 遺產管理:必須按法定程序清償債務,在清償債務前,需妥善管理遺產,不得擅自處分。
- 債權人權益:不得故意損害債權人權益,需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按比例清償債務。
#5 小結
限定繼承是一種能有效保護繼承人的權益,避免因繼承而承擔過重的債務負擔的繼承制度。然而,選擇限定繼承也需要謹慎考慮,權衡其優缺點。務必充分了解自身情況和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後,評估選擇限定繼承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如果確定要走限定繼承,也一定要在時限內誠實申報遺產,避免因隱匿財產而承擔法律風險。
考量到繼承法律的複雜性和個案的特殊性,建議做出決定前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幫你更好地理解自身權益,做出最適合你情況的選擇,確保繼承過程順利進行。如果你正面臨繼承問題或有任何法律疑問,歡迎掃描行動條碼加入理庫所的 LINE 官方帳號,我們將用最直白的方式,讓你不再害怕法律;用最溫暖的方式,解決你的訴訟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