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10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1.1%有罪728/799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39 個刑項文件由誰製作、是否有製作權與內容真假是不同問題。先核對簽署和授權,不將所有不實文字都當同一種偽造。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北部法院 · 4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個月 至 4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1年5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46 個刑項
中部法院 · 53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個月 至 4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10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53 個刑項
依裁判資料的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僅比較本頁同期間可歸屬且刑期已知的有期徒刑,其他法院與未明刑期不納入。圖表以30日折算1個月作近似分組。各地案件組成不同,差距不是法院優劣評比,也不能推估換法院後的刑期。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保存完整版本與來源,列製作、簽名、修改、提交與收受的時間角色。內容不實、冒用名義與有無授權不同,不能只看到資料錯誤就概括認定。
電子文件保留原檔與往來,帳務對回交易憑證。多個版本應標差異與使用時點,不把事後修正當成當時文件;實際交付的範圍與他人如何使用,也應盡可能核對。
更正可說明後續處理,不當然改變先前製作使用的事實。區分原有授權、知悉時間、更正方式與是否已有人依文件決定。
不要重製舊文件、倒填日期或要求配合不實說法。保存版本與真實時間,讓律師評估意義;涉及交易損失、公司與刑事責任時分別整理,不因某一方接受更正,就推定所有法律問題已經解決。
多項行為與罪數處理不同。應讀判決主文及處斷關係,不能將製作頁和行使頁的刑期自行相加。
保存原件或可確認來源的版本、授權往來及使用時間。不要修改原始紀錄;內容真假、製作權與實際用途分開整理。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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