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16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4.7%有罪39,460/41,687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6,396 個刑項製作與行使是不同的行為;須核對文件性質、使用方式與認識,不只以是否親手製作判斷責任。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訴訟分案 · 6,79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6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5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6,796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6,79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30,000 元 至 30,000 元
本組範圍:30,000 元 至 30,000 元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4,378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個月 至 4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1年10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4,378 個刑項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保存完整版本與來源,列製作、簽名、修改、提交與收受的時間角色。內容不實、冒用名義與有無授權不同,不能只看到資料錯誤就概括認定。
電子文件保留原檔與往來,帳務對回交易憑證。多個版本應標差異與使用時點,不把事後修正當成當時文件;實際交付的範圍與他人如何使用,也應盡可能核對。
更正可說明後續處理,不當然改變先前製作使用的事實。區分原有授權、知悉時間、更正方式與是否已有人依文件決定。
不要重製舊文件、倒填日期或要求配合不實說法。保存版本與真實時間,讓律師評估意義;涉及交易損失、公司與刑事責任時分別整理,不因某一方接受更正,就推定所有法律問題已經解決。
多項行為與罪數處理不同。應讀判決主文及處斷關係,不能將製作頁和行使頁的刑期自行相加。
保存原件或可確認來源的版本、授權往來及使用時間。不要修改原始紀錄;內容真假、製作權與實際用途分開整理。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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