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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偽造私文書使用,通常怎麼判?

拿偽造私文書使用,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6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4.7%有罪39,460/41,687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6,396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文件不是我做的,拿去使用就沒事嗎?

製作與行使是不同的行為;須核對文件性質、使用方式與認識,不只以是否親手製作判斷責任。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16,396 個刑項

中位數 3個月

中間一半:2個月–4個月

6 個月以下
14,98191.4%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1,0316.3%
超過 1 年至 3 年
3562.2%
超過 3 年至 5 年
280.2%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本罪拘役天數

本圖有效樣本 11 個刑項

中位數 30.00 日

中間一半:30.00–30.00 日

20 日以下
19.1%
21–40 日
1090.9%
超過 40 日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836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24.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24.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1,67391.1%
超過 3 年至 5 年
1638.9%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41,687 筆裁判結果

無罪
1,6564.0%
免訴
1460.4%
有罪
39,46094.7%
不受理
4251.0%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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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誰做、誰用、交給誰,為什麼要分開?

保存完整版本與來源,列製作、簽名、修改、提交與收受的時間角色。內容不實、冒用名義與有無授權不同,不能只看到資料錯誤就概括認定。

電子文件保留原檔與往來,帳務對回交易憑證。多個版本應標差異與使用時點,不把事後修正當成當時文件;實際交付的範圍與他人如何使用,也應盡可能核對。

更正或補簽,會消除原先問題嗎?

更正可說明後續處理,不當然改變先前製作使用的事實。區分原有授權、知悉時間、更正方式與是否已有人依文件決定。

不要重製舊文件、倒填日期或要求配合不實說法。保存版本與真實時間,讓律師評估意義;涉及交易損失、公司與刑事責任時分別整理,不因某一方接受更正,就推定所有法律問題已經解決。

製作一次又使用一次,刑期要加兩次嗎?

多項行為與罪數處理不同。應讀判決主文及處斷關係,不能將製作頁和行使頁的刑期自行相加。

想釐清文件爭議,先保存什麼?

保存原件或可確認來源的版本、授權往來及使用時間。不要修改原始紀錄;內容真假、製作權與實際用途分開整理。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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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原件、版本與來源
  • 簽署授權及製作修改經過
  • 交付使用與相關損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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