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15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76.5%有罪127/166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63 個刑項錯誤與明知不實、業務上文書及足生損害等要件不同。保存製作、修改和用途紀錄,不把帳面錯字直接定罪。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工作或出勤紀錄 · 1 筆本罪裁判結果
中位數
40 日中間一半落在 40 日 至 40 日
本組範圍:40 日 至 40 日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 個刑項
工作或出勤紀錄 · 1 筆本罪裁判結果
中位數
2年中間一半落在 2年 至 2年
本組範圍:2年 至 2年
這是緩刑期間,與本罪刑期分開;只列已有明確期間的結果,不推論其他結果均無緩刑。
有效樣本:1 筆裁判結果
工作或出勤紀錄 · 1 筆本罪裁判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 筆本罪裁判結果
醫療或專業服務紀錄 · 1 筆本罪裁判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 筆本罪裁判結果
依本次被指偽造或不實登載文書的用途分組,逐一配對當前被告與本罪結果。製作與行使文書分開,不包含其他罪、其他被告或總執行刑。與他罪競合者不借用較重罪刑期;無罪包含本罪不另為無罪。緩刑不改變宣告刑,也不表示實際入監。不同用途與結果在這批裁判同時出現,不代表因果或哪種用途較有利。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保存完整版本與來源,列製作、簽名、修改、提交與收受的時間角色。內容不實、冒用名義與有無授權不同,不能只看到資料錯誤就概括認定。
電子文件保留原檔與往來,帳務對回交易憑證。多個版本應標差異與使用時點,不把事後修正當成當時文件;實際交付的範圍與他人如何使用,也應盡可能核對。
更正可說明後續處理,不當然改變先前製作使用的事實。區分原有授權、知悉時間、更正方式與是否已有人依文件決定。
不要重製舊文件、倒填日期或要求配合不實說法。保存版本與真實時間,讓律師評估意義;涉及交易損失、公司與刑事責任時分別整理,不因某一方接受更正,就推定所有法律問題已經解決。
多項行為與罪數處理不同。應讀判決主文及處斷關係,不能將製作頁和行使頁的刑期自行相加。
保存原件或可確認來源的版本、授權往來及使用時間。不要修改原始紀錄;內容真假、製作權與實際用途分開整理。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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