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04條 ↗
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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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88.2%有罪7,530/8,540 筆裁判結果拘役中位數
3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3,559 個刑項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470 個刑項單獨罰金中位數
5,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339 個刑項要核對強暴脅迫、要求的行為及權利行使受到的影響。不是所有強硬要求都構罪,也不能把不同罪名的刑度直接混用。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訴訟分案 · 78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5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2年6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780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329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個月 至 4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6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329 個刑項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保存完整話語、前後聯絡、現場與反應,標明時間順序。威脅、強迫或侵入爭議,不能只取一個詞或照片下結論。
涉及使用權、允許進入與要求離開時,整理約定與撤回同意紀錄。人身安全有疑慮先尋求協助,不必等蒐證完才處理;取證方式也須合法,避免為保留證據而另行侵害他人權利或擴大衝突。
停止行為有助避免擴大,但先前責任仍需判斷。保存停止、返還或履行約定的紀錄,確認有無保護措施、通知或應遵守事項。
協商透過適當窗口,不反覆聯絡造成壓力。收到法院或警方通知時,確認程序與期限;私人說好暫不追究,不代表所有程序正式結束,也不應因此忽略已收到的文件與後續依法應配合事項。
關係親近或起因於民事爭議,不直接排除刑事問題;仍要核對具體行為。反過來,爭議存在也不代表對方一定有罪。
修復、和解、撤告及裁判各有不同效果,要核對罪名及文書範圍。另有民事請求時,不從刑事結果推定已全額清償。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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