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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入住宅或拒絕離去,通常怎麼判?

被控侵入住宅或拒絕離去,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6條 ↗

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71.5%有罪2,982/4,170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拘役中位數

25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772 個可歸屬刑項

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269 個可歸屬刑項

單獨罰金中位數

5,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177 個可歸屬刑項
  • 記載緩刑3.8%84/2,218 筆刑項
  • 記載得易科罰金99.7%2,034/2,041 筆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房屋是我的,就可以隨時進去嗎?

所有權與他人居住、使用中的安寧利益不同。先核對實際使用及進入依據,不以產權證明取代全部刑事判斷。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4,170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2,98271.5%
無罪
1363.3%
不受理
1,04024.9%
免訴
20%
同一人有不同裁判結果
100.2%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可歸屬的個別刑罰

本圖有效樣本 2,218 個刑項

有期徒刑
26912.1%
拘役
1,77279.9%
單獨罰金
1778%
無期徒刑
00%
死刑
00%

刑項不是人數;不含定應執行總刑,不能把多罪刑期相加當作個案刑期。

有期徒刑分布

本圖有效樣本 269 個可歸屬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 2個月–3個月。

6 個月以下
26598.5%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31.1%
超過 1 年至 3 年
10.4%
超過 3 年至 5 年
0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
10 年以上
00%

拘役分布

本圖有效樣本 1,772 個可歸屬刑項

中位數 25 日;中間一半 20–30 日。

20 日以下
84847.9%
21–40 日
70840%
超過 40 日
21612.2%

單獨罰金分布

本圖有效樣本 177 個可歸屬刑項

中位數 5,000 元;中間一半 4,000–6,000 元。

1 萬元以下
17598.9%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21.1%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00%
300 萬元以上
00%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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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行為與現場,應怎麼一起保存?

保存完整話語、前後聯絡、現場與反應,標明時間順序。威脅、強迫或侵入爭議,不能只取一個詞或照片下結論。

涉及使用權、允許進入與要求離開時,整理約定與撤回同意紀錄。人身安全有疑慮先尋求協助,不必等蒐證完才處理;取證方式也須合法,避免為保留證據而另行侵害他人權利或擴大衝突。

停止聯絡或離開後,還要處理什麼?

停止行為有助避免擴大,但先前責任仍需判斷。保存停止、返還或履行約定的紀錄,確認有無保護措施、通知或應遵守事項。

協商透過適當窗口,不反覆聯絡造成壓力。收到法院或警方通知時,確認程序與期限;私人說好暫不追究,不代表所有程序正式結束,也不應因此忽略已收到的文件與後續依法應配合事項。

只是鄰居或熟人吵架,就不會有刑責嗎?

關係親近或起因於民事爭議,不直接排除刑事問題;仍要核對具體行為。反過來,爭議存在也不代表對方一定有罪。

已修好或道歉,案件就全部結束嗎?

修復、和解、撤告及裁判各有不同效果,要核對罪名及文書範圍。另有民事請求時,不從刑事結果推定已全額清償。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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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衝突前後完整對話與影像
  • 財物權屬、使用及損害紀錄
  • 通知、和解及修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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