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施強暴脅迫:首謀或下手實施通常怎麼判?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裁判結果
98.6%有罪8,453/8,569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6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8,225 個刑項拘役中位數
55.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33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8,225 個刑項
中位數 6個月
中間一半:6個月–7個月
- 6 個月以下
- 6,05773.6%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2,04824.9%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1181.4%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20.0%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00.0%
- 10 年以上
- 00.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本罪拘役天數
本圖有效樣本 33 個刑項
中位數 55.00 日
中間一半:40.00–55.00 日
- 20 日以下
- 412.1%
- 21–40 日
- 618.2%
- 超過 40 日
- 2369.7%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743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24.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24.00 個月
- 6 個月以下
- 00.0%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0.0%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1,69497.2%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492.8%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00.0%
- 10 年以上
-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8,569 筆裁判結果
- 無罪
- 991.2%
- 有罪
- 8,45398.6%
- 不另為無罪諭知
- 60.1%
- 不受理
- 110.1%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判決明載認罪 · 6,893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6個月 至 6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3年10個月
- 6 個月以下
- 5,211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1,609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72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1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0 筆
- 10 年以上
- 0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6,893 個刑項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判決明載否認 · 278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8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6個月 至 10個月
本組範圍:3個月 至 3年10個月
- 6 個月以下
- 77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175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25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1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0 筆
- 10 年以上
- 0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78 個刑項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首謀/下手實施罪型含共同正犯及幫助犯,不是每人都親自動手。比較明載認罪態度的本罪刑項;同案多次犯罪分開計算,包含緩刑,並非實際服刑時間。未遂、減刑及其他情節仍不同,差距不等於認罪能固定減刑。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只是站在現場,和在場助勢相同嗎?
到場不當然等於刑法第150條的在場助勢,仍須看是否參與支持強暴脅迫,以及場所、聚集人數與具體行為。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另有較重規定,所以本頁按法院認定的角色分開。影像、通訊與到離場時序可用來釐清參與,不能只靠同場出現下結論。
有傷害或攜帶凶器,是否另外加重?
攜帶凶器的目的、是否致生公眾或交通危險,以及另成立傷害等犯罪,都要分開核對。多人同案的執行總刑不等於各人的本罪宣告刑;有罪、無罪或部分不另諭知也不代表所有參與者得到相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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