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05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2.9%有罪17,043/18,351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拘役中位數
3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0,537 個可歸屬刑項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3,441 個可歸屬刑項單獨罰金中位數
5,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625 個可歸屬刑項應看言詞、傳達方式及完整情境,不以一句「只是開玩笑」或被截取的字句直接定性。民事衝突與刑事要件仍要分開。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訴訟分案 · 3,694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4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1年10個月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個別宣告刑,排除定應執行刑與緩刑期間;月又日以每月30日近似顯示。
有效樣本:1,451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3,694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0 日中間一半落在 20 日 至 40 日
本組範圍:5 日 至 80 日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拘役天數,緩刑期間不加入。
有效樣本:2,140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3,694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5,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3,000 元 至 6,000 元
本組範圍:1,000 元 至 10,000 元
只計法院實際宣告的本項罰金;易科罰金日額、沒收與賠償不包含。未有數值不代表罰金為0。
有效樣本:103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3,694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3,694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3,694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3,694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3,694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3,591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5,655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個月 至 3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7個月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個別宣告刑,排除定應執行刑與緩刑期間;月又日以每月30日近似顯示。
有效樣本:955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5,655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0 日中間一半落在 20 日 至 40 日
本組範圍:3 日 至 80 日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拘役天數,緩刑期間不加入。
有效樣本:4,418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5,655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5,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3,000 元 至 6,000 元
本組範圍:1,000 元 至 30,000 元
只計法院實際宣告的本項罰金;易科罰金日額、沒收與賠償不包含。未有數值不代表罰金為0。
有效樣本:282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5,655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5,655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5,655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5,655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5,655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5,373 個刑項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保存完整話語、前後聯絡、現場與反應,標明時間順序。威脅、強迫或侵入爭議,不能只取一個詞或照片下結論。
涉及使用權、允許進入與要求離開時,整理約定與撤回同意紀錄。人身安全有疑慮先尋求協助,不必等蒐證完才處理;取證方式也須合法,避免為保留證據而另行侵害他人權利或擴大衝突。
停止行為有助避免擴大,但先前責任仍需判斷。保存停止、返還或履行約定的紀錄,確認有無保護措施、通知或應遵守事項。
協商透過適當窗口,不反覆聯絡造成壓力。收到法院或警方通知時,確認程序與期限;私人說好暫不追究,不代表所有程序正式結束,也不應因此忽略已收到的文件與後續依法應配合事項。
關係親近或起因於民事爭議,不直接排除刑事問題;仍要核對具體行為。反過來,爭議存在也不代表對方一定有罪。
修復、和解、撤告及裁判各有不同效果,要核對罪名及文書範圍。另有民事請求時,不從刑事結果推定已全額清償。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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