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84條 ↗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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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64.9%全部或部分獲支持4,249/6,550 筆同類請求物品毀損判賠金額
19,271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5,378 筆金額紀錄先核對原物狀況、修復必要性與價值影響。修理費、新購價及不能使用的損失是不同項目,不能把換新品報價直接當損害額。
把零件、工資、材料及其他支出逐項列出,對照受損照片、使用年限與事故前狀況。估價單說明預計怎麼修,發票或收據說明實際支出,兩者用途不同。
若對方爭執原本就有損傷,應區分新舊損壞;若已換新,也要保留為何需要換新、不能只修復的說明。維修總價是否全部屬於這次事故,是應先釐清的問題。
先確認保險給付給誰、對應哪項損失,以及有無代位或其他權利安排。把自付額、已收款與仍爭議的損失分列,避免重複主張。
和解書若寫「全部解決」,先讀清楚涵蓋的人、事件與項目;不要只用維修總額減掉入帳金額,就認為那是最後可請求的餘額。不同保險與付款原因,也不能一律用相同方式處理。
需要。民事請求的權利人、金額與扣抵需另核對,不能以刑事有罪直接推定民事全額,也不能把沒收當成已賠給請求人。
逐筆列支出或損失、已返還與目前請求,把共同責任及重疊付款標清楚。多位被告並不表示同一損失可以收取多份。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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