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148條 ↗
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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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79.9%全部或部分獲支持3,305/4,135 筆同類請求繼承債務判付金額
153,101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4,013 筆金額紀錄不一定。法院是否支持債權與繼承人清償責任的財產範圍是兩個問題;現行民法原則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但還要核對繼承開始時間、適用制度與例外。先看本頁責任範圍,再看請求結果;判准額不是每位繼承人的自有財產負擔。
列親屬關係、死亡日期、可能繼承人、遺產與債務,再把遺囑或分配文件放在一起。權利資格、遺囑效力、可主張份額與被追討債務,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若已有家人處理財產或收款,記下時間、用途與對象。不要只憑口頭說法排除其他可能權利,也不要將個人財產與遺產收支混在同一份清單,避免日後難以核對。
確認來函者主張的依據、針對哪份遺產或債務,以及要求誰承擔。保存法院文件與收受日期,再核對現有財產、已清償款項及先前分配情形。
對金額有疑問先要求明細並保留爭議;簽承諾、和解或處分財產前,了解可能影響範圍。不同權利的期限與程序不盡相同,不能用同一套處理方式概括全部繼承問題。
不是。重大隱匿、重大虛偽清冊或意圖損害債權人的遺產處分,可能使繼承人不能主張有限責任利益。應保留清冊與收支軌跡,不自行把財產混算或移轉。
不是。它比較同項請求額與判准額,不衡量自有財產責任,也不等同每名繼承人分攤比例。請搭配本頁的責任範圍圖,再核對個案主文。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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