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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凶器或車輛妨害公務,通常怎麼判?

以凶器或車輛妨害公務,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135條 ↗

第3項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第3項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第4項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裁判結果

97.9%有罪760/776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6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728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728 個刑項

中位數 6個月

中間一半:6個月–8個月

6 個月以下
42258.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27838.2%
超過 1 年至 3 年
273.7%
超過 3 年至 5 年
10.1%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68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24.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24.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68100.0%
超過 3 年至 5 年
00.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776 筆裁判結果

無罪
111.4%
有罪
76097.9%
不另為無罪諭知
40.5%
不受理
10.1%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只比較此情境中判決明載認罪或否認、且有本罪有期徒刑的刑項;同案多次犯罪分開計算,包含緩刑,並非實際服刑時間。未明載認罪態度的刑項不在兩組內,兩組也不是全部案件。適用法條、未遂、減刑事由與案件情節仍可能不同,差距不等於認罪能固定減刑。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只是爭吵或拒絕配合,也一定成立嗎?

需要核對公務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以及行為是否達到強暴或脅迫,不是所有不配合都成立第135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攜帶危險物品等加重情形另有較重規定;現場錄影、執勤內容與動作時序可能比一句「有衝突」更能釐清爭點。

同時造成傷害,刑期怎麼看?

同一事件可能涉及妨害公務、傷害或其他罪名,再由法院決定競合與刑罰。這裡不把其他罪名或合併執行刑放進本頁刑期,也不把加重類型的結果套到一般口角案件。若收到起訴或判決,應逐項核對法院實際認定的罪名與刑項。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開裁判 ↗ · 如何理解統計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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