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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法院通常怎麼判?

誣告,法院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169條 ↗

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裁判結果

76.8%有罪1,356/1,765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876 個刑項

拘役中位數

3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476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876 個刑項

中位數 3個月

中間一半:2個月–5個月

6 個月以下
77788.7%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9210.5%
超過 1 年至 3 年
70.8%
超過 3 年至 5 年
00.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本罪拘役天數

本圖有效樣本 476 個刑項

中位數 30.00 日

中間一半:20.00–40.00 日

20 日以下
15733.0%
21–40 日
25152.7%
超過 40 日
6814.3%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247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24.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24.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24699.6%
超過 3 年至 5 年
10.4%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765 筆裁判結果

無罪
37421.2%
免訴
40.2%
有罪
1,35676.8%
不另為無罪諭知
20.1%
不受理
291.6%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只比較此情境中判決明載認罪或否認、且有本罪有期徒刑的刑項;同案多次犯罪分開計算,包含緩刑,並非實際服刑時間。未明載認罪態度的刑項不在兩組內,兩組也不是全部案件。適用法條、未遂、減刑事由與案件情節仍可能不同,差距不等於認罪能固定減刑。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告不成、對方無罪,就代表誣告嗎?

不是。必須核對是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提出不實指控,不能把不起訴或無罪直接等同報案人明知不實。本頁包含第169條的誣告、偽造變造或使用證據型態;一般第171條未指定犯人的虛偽申告不包含。

想提告前,怎麼避免把推測當事實?

把親身知道、文件能證明與仍待查證的部分分清楚,保留原始紀錄及對方案件的處分或判決。單憑兩人說法不同不夠推定誣告;反過來,為使他人受處分而捏造具體情節或證據,也不是以「只是懷疑」就能排除責任。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開裁判 ↗ · 如何理解統計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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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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