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69條 ↗
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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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裁判結果
76.8%有罪1,356/1,765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876 個刑項拘役中位數
3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476 個刑項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判決明載認罪 · 537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個月 至 4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1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537 個刑項
判決明載否認 · 297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5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4個月 至 7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3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97 個刑項
只比較此情境中判決明載認罪或否認、且有本罪有期徒刑的刑項;同案多次犯罪分開計算,包含緩刑,並非實際服刑時間。未明載認罪態度的刑項不在兩組內,兩組也不是全部案件。適用法條、未遂、減刑事由與案件情節仍可能不同,差距不等於認罪能固定減刑。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不是。必須核對是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提出不實指控,不能把不起訴或無罪直接等同報案人明知不實。本頁包含第169條的誣告、偽造變造或使用證據型態;一般第171條未指定犯人的虛偽申告不包含。
把親身知道、文件能證明與仍待查證的部分分清楚,保留原始紀錄及對方案件的處分或判決。單憑兩人說法不同不夠推定誣告;反過來,為使他人受處分而捏造具體情節或證據,也不是以「只是懷疑」就能排除責任。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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