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77條 ↗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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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60.6%有罪31,852/52,541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拘役中位數
3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7,363 個可歸屬刑項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2,223 個可歸屬刑項單獨罰金中位數
6,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738 個可歸屬刑項各方行為、傷勢與防衛主張需要分開核對。互有衝突不自動抵銷刑責,傷害與民事賠償也不是同一判斷。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訴訟分案 · 8,247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6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4年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個別宣告刑,排除定應執行刑與緩刑期間;月又日以每月30日近似顯示。
有效樣本:4,208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8,247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0 日中間一半落在 25 日 至 50 日
本組範圍:2 日 至 86 日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拘役天數,緩刑期間不加入。
有效樣本:3,888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8,247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7,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5,000 元 至 10,000 元
本組範圍:1,000 元 至 100,000 元
只計法院實際宣告的本項罰金;易科罰金日額、沒收與賠償不包含。未有數值不代表罰金為0。
有效樣本:151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8,247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25,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22,500 元 至 27,500 元
本組範圍:20,000 元 至 30,000 元
只計法院實際宣告的本項罰金;易科罰金日額、沒收與賠償不包含。未有數值不代表罰金為0。
有效樣本:2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8,247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8,247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8,247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8,247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8,247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8,096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11,228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個月 至 4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6個月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個別宣告刑,排除定應執行刑與緩刑期間;月又日以每月30日近似顯示。
有效樣本:3,834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11,228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0 日中間一半落在 20 日 至 50 日
本組範圍:2 日 至 80 日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拘役天數,緩刑期間不加入。
有效樣本:7,040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11,228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8,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5,000 元 至 10,000 元
本組範圍:1,000 元 至 200,000 元
只計法院實際宣告的本項罰金;易科罰金日額、沒收與賠償不包含。未有數值不代表罰金為0。
有效樣本:354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11,228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1,228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11,228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1,228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11,228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0,874 個刑項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整理起因、動作先後、物品、部位、次數與環境,對照影像、證人與傷勢。結果、認知與防衛爭議,不能只靠「對方先動手」判斷。
保存完整過程,不只截某一瞬間;醫療紀錄對應時間與原因。多人分階段參與時,分開描述,不把所有動作混成單一行為;傷勢輕重與行為人當時想法,也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確認傷勢、損害與聯絡意願,透過適當方式討論。道歉、付款與撤回告訴各有範圍,不是每種罪名都因和解結束。
書面交代對象、事件、金額、付款與範圍,留下履行證明。避免施壓聯絡或要求改證詞;爭議事實仍依法釐清,不用和解取代對案件的理解。尚未付款的承諾與實際賠償,也應如實區分,不宜誤述處理進度。
是否告訴乃論及撤告效力依罪名而異;緩刑也有獨立條件。不能將某類普通傷害的處理方式推到所有加重結果。
保存衝突前後的完整影像、醫療及行為時序,分清各人行為與傷勢。不要只剪輯有利片段,也不把就醫費用當作罪名標準。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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