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71條 ↗
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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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判決有罪
89.1%可辨識裁判結果中的有罪比例294/330 筆被告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13年11個月一半可辨識的此類數值不超過這個數字220 個可歸屬刑項無期徒刑
73項不折算成固定月數可歸屬於本罪名的刑項死刑
12項不包含有期徒刑中位數可歸屬於本罪名的刑項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當前明確認罪 · 135 筆本罪主刑
中位數
14年中間一半落在 13年 至 15年
本組範圍:6年 至 20年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85 個刑項
當前明確認罪 · 135 筆本罪主刑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35 筆本罪主刑
當前明確否認 · 150 筆本罪主刑
中位數
14年中間一半落在 12年6個月 至 14年10個月
本組範圍:3年6個月 至 20年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13 個刑項
當前明確否認 · 150 筆本罪主刑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50 筆本罪主刑
只採當前法院對完整本罪的認罪或否認認定;其他罪、先前階段及僅承認部分行為不替代。按來源內的被告配對個別本罪主刑,數個本罪逐一計數;不把總執行刑當個別刑,也不把無期或死刑換算年數。這批著重重大刑罰,不能估計認罪效果、有罪率或全體刑度分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是否有殺人故意與是否發生死亡是兩個問題。法院可能參考使用工具、攻擊部位、力度、前後言行與救治經過;未造成死亡不當然只成立傷害,造成死亡也不當然證明殺人故意。本頁依法院最後認定的既遂或未遂整理,不用起訴罪名直接代替結論。
無期與死刑沒有可直接換算的固定月數,會與有期徒刑分開呈現。因此刑期中位數只反映可歸屬的有期徒刑,不包含無期、死刑、其他罪名或整案執行總刑。幫助及特殊身分等同樣可能改變後果,重大案件應以具體證據與適用法律逐項討論。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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