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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判決資料 / 傷害鬥毆 / 傷害致重傷判刑

被控傷害致重傷,通常怎麼判?

被控傷害致重傷,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7條 ↗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78.2%有罪169/216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3年6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57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原本只想打人,造成重傷就和故意重傷一樣嗎?

普通傷害造成重傷結果與故意造成重傷是不同情境。須分清主觀意思、行為及結果,不只看診斷名稱分類。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157 個刑項

中位數 3年6個月

中間一半:2年5個月–4年6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4528.7%
超過 3 年至 5 年
9560.5%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1710.8%
10 年以上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23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60.00 個月

中間一半:48.00–60.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313.0%
超過 3 年至 5 年
2087.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16 筆裁判結果

無罪
52.3%
有罪
16978.2%
不受理
4219.4%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裁判資料的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僅比較本頁同期間可歸屬且刑期已知的有期徒刑,其他法院與未明刑期不納入。圖表以30日折算1個月作近似分組。各地案件組成不同,差距不是法院優劣評比,也不能推估換法院後的刑期。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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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衝突,哪些細節會改變法律評價?

整理起因、動作先後、物品、部位、次數與環境,對照影像、證人與傷勢。結果、認知與防衛爭議,不能只靠「對方先動手」判斷。

保存完整過程,不只截某一瞬間;醫療紀錄對應時間與原因。多人分階段參與時,分開描述,不把所有動作混成單一行為;傷勢輕重與行為人當時想法,也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想道歉或和解,先注意什麼?

確認傷勢、損害與聯絡意願,透過適當方式討論。道歉、付款與撤回告訴各有範圍,不是每種罪名都因和解結束。

書面交代對象、事件、金額、付款與範圍,留下履行證明。避免施壓聯絡或要求改證詞;爭議事實仍依法釐清,不用和解取代對案件的理解。尚未付款的承諾與實際賠償,也應如實區分,不宜誤述處理進度。

和解、撤告、緩刑可以畫上等號嗎?

是否告訴乃論及撤告效力依罪名而異;緩刑也有獨立條件。不能將某類普通傷害的處理方式推到所有加重結果。

驗傷單之外,還需要什麼?

保存衝突前後的完整影像、醫療及行為時序,分清各人行為與傷勢。不要只剪輯有利片段,也不把就醫費用當作罪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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