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93條 ↗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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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86.5%全部或部分獲支持4,301/4,971 筆同類請求一般傷害判賠金額
50,00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4,597 筆金額紀錄醫療、工作損失與非財產損害各須說明範圍及關聯。診斷不是所有請求的金額證明;已收和解或賠償款另列。
醫療費以就醫紀錄與收據對照;看護除了支出,還要說明需要協助的期間與內容;不能工作的損失則要連結工作性質、原有收入與傷勢影響。
同樣休養兩個月,自營業者、固定薪資工作者與體力工作者,能提出的資料可能不同。先把證明缺口找出來,比照別人的總額開價更有幫助,也能避免漏掉有根據的項目。
把已發生、已有資料可算的損失,與後續仍需評估的治療、照顧或工作影響分開。對不確定部分,先列需要補的診斷、評估與單據,讓討論聚焦。
簽和解前要看清楚是否連未來損害也一併處理。對仍在變化的傷勢,不宜只看眼前收到的金額;也要確認程序與期限,不能因持續治療就假設所有期限都會順延。
要。把保險、補償、和解與其他已收款的名目、期間及給付對象分列,再核對同範圍是否重複;不要只交一個淨餘額。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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