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59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69.7%有罪557/799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89 個刑項拘役中位數
3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82 個刑項資料權限、使用目的與刪改取得行為要分開。能操作系統不等於有權作所有變更,也不能只看檔案是否由自己建立。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訴訟分案 · 89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6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10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89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39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5個月 至 3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6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39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39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1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10,000 元 至 10,000 元
本組範圍:10,000 元 至 10,000 元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 個刑項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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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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