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15-1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71.4%有罪35/49 筆裁判結果拘役中位數
3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8 個刑項 · 樣本較少公開性、合理隱私期待、手段及參與情況需核對。自然聽見和使用設備窺聽不同,不以距離近就推定可以任意蒐集。
列取得方式、設備或帳戶權限、內容情境與後續轉傳。取得、留存、修改與散布是不同階段,不能只看資料最後在誰手上。
保留授權、登入通知、原檔與往來,不為證明事件再次擅自存取或大量複製。私人內容的蒐證應注意合法與必要範圍;不同人不同時間的行為,也需分開核對,避免誤把持有等同全部參與。
安全與防擴散可以先處理,例如保存必要證據後,透過管道要求移除。刑事則釐清行為、權限與證據,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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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要件與民事權益侵害的判斷不同;本頁也沒有推算內容移除或民事判賠。金額與停止侵害需另看相應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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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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