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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遭公開散布,通常判賠多少?

個資遭公開散布,通常判賠多少?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9條 ↗

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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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2項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 ↗

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第2項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第3項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45.7%全部或部分獲支持310/679 筆同類請求

個資公開判賠金額

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428 筆金額紀錄
查看完整數據 ↓

資料已經在網上,就能再公開散布嗎?

資料可查到與特定再利用是否合法不同。整理公布內容、目的、範圍與時間,不因公開來源就推定任何揭露都沒問題。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428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0 元

中間一半:0–10,000 元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27764.7%
1–100,000 元
12729.7%
100,001–1,000,000 元
245.6%
超過 1,000,000 元
00.0%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679 筆同類請求

全部遭駁回
27740.8%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31045.7%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9213.5%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案號字別區分通常、簡易及小額程序;程序曾經轉換時,以本件案號為準。全部或部分獲支持均計入支持。案號無法分類、結果不明、程序終結,及有效結果少於30筆的組別不納入比較。程序與爭議金額、案件類型有關,數字差異不代表改用某種程序就會提高勝訴機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以下最多 10 份為本頁全部期間的來源示例,不是品質抽樣清單;變更期間不改變這份示例。連結可能因公開狀態變動而失效。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權利被侵害,先保存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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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賠償,還想停止使用或移除,怎麼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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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時確認平台、版本、期限與後續使用安排。收款不代表內容全面移除,移除也不表示責任已解決;對外轉載或第三方保存的部分,也需區分哪些是對方實際能處理的範圍。

要求移除、停止使用和賠錢,是同一個結果嗎?

不是。這頁金額不能代表內容已刪除或侵害已停止;應另確認你提出哪些救濟及其範圍,不能把判賠當成完整處理進度。

證據應保留什麼,才不只剩一張截圖?

保存合法取得的原始連結、時間、完整內容及授權往來,分清權利與損害。不要為蒐證再次公開不必要個資或機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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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體使用或揭露內容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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