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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判決資料 / 傷害鬥毆 / 傷害致死判刑

被控傷害致死,通常怎麼判?

被控傷害致死,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7條 ↗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2.9%有罪223/240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8年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92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傷害後死亡,就一定屬於殺人嗎?

傷害致死與殺人涉及不同主觀要件及法律評價。死亡結果本身不能取代完整判斷,也不能將不同罪名刑期混作行情。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192 個刑項

中位數 8年

中間一半:7年0.6年3個月–9年6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73.6%
超過 3 年至 5 年
3216.7%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13067.7%
10 年以上
2312.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6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60.00 個月

中間一半:60.00–60.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00.0%
超過 3 年至 5 年
6100.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40 筆裁判結果

無罪
93.8%
免訴
10.4%
有罪
22392.9%
不受理
72.9%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只採裁判對本次被害人和解或調解的明確認定;撤告不自動等於和解,和解也不代表已付款。每筆為本次被告的一個本罪結果;只列本罪個別徒刑,排除其他罪、先前案件與總執行刑。無罪、不受理與有罪分列;刑期不代表實際入監時間,緩刑仍按法院宣告刑記錄。條件與結果只是同時出現在這批裁判,不代表因果或個案預測。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同樣是衝突,哪些細節會改變法律評價?

整理起因、動作先後、物品、部位、次數與環境,對照影像、證人與傷勢。結果、認知與防衛爭議,不能只靠「對方先動手」判斷。

保存完整過程,不只截某一瞬間;醫療紀錄對應時間與原因。多人分階段參與時,分開描述,不把所有動作混成單一行為;傷勢輕重與行為人當時想法,也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想道歉或和解,先注意什麼?

確認傷勢、損害與聯絡意願,透過適當方式討論。道歉、付款與撤回告訴各有範圍,不是每種罪名都因和解結束。

書面交代對象、事件、金額、付款與範圍,留下履行證明。避免施壓聯絡或要求改證詞;爭議事實仍依法釐清,不用和解取代對案件的理解。尚未付款的承諾與實際賠償,也應如實區分,不宜誤述處理進度。

和解、撤告、緩刑可以畫上等號嗎?

是否告訴乃論及撤告效力依罪名而異;緩刑也有獨立條件。不能將某類普通傷害的處理方式推到所有加重結果。

驗傷單之外,還需要什麼?

保存衝突前後的完整影像、醫療及行為時序,分清各人行為與傷勢。不要只剪輯有利片段,也不把就醫費用當作罪名標準。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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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衝突前後的完整紀錄
  • 醫療、功能損害與時間資料
  • 和解範圍及刑民事文書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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