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78條 ↗
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72.7%有罪104/143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5年8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84 個刑項這頁著重故意造成法律上重傷的情境,與普通傷害的結果加重不同。先核對裁判認定,不以傷口外觀自行推論。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已達成和解或調解 · 2 筆本罪裁判結果
中位數
3年8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年8個月 至 3年8個月
本組範圍:3年8個月 至 3年8個月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 個刑項
已達成和解或調解 · 2 筆本罪裁判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2 筆本罪裁判結果
判決明確記載未和解 · 1 筆本罪裁判結果
中位數
6年中間一半落在 6年 至 6年
本組範圍:6年 至 6年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 個刑項
判決明確記載未和解 · 1 筆本罪裁判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 筆本罪裁判結果
依同一案件、同一被害人的明確和解狀況分組,配對當前被告與本罪結果。和解與付款分開;未記載不等於未和解。只計本罪個別宣告刑,不包含其他罪、其他被告或總執行刑;緩刑不改變宣告刑,也不表示實際入監。小組結果不代表因果或個案預測。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整理起因、動作先後、物品、部位、次數與環境,對照影像、證人與傷勢。結果、認知與防衛爭議,不能只靠「對方先動手」判斷。
保存完整過程,不只截某一瞬間;醫療紀錄對應時間與原因。多人分階段參與時,分開描述,不把所有動作混成單一行為;傷勢輕重與行為人當時想法,也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確認傷勢、損害與聯絡意願,透過適當方式討論。道歉、付款與撤回告訴各有範圍,不是每種罪名都因和解結束。
書面交代對象、事件、金額、付款與範圍,留下履行證明。避免施壓聯絡或要求改證詞;爭議事實仍依法釐清,不用和解取代對案件的理解。尚未付款的承諾與實際賠償,也應如實區分,不宜誤述處理進度。
是否告訴乃論及撤告效力依罪名而異;緩刑也有獨立條件。不能將某類普通傷害的處理方式推到所有加重結果。
保存衝突前後的完整影像、醫療及行為時序,分清各人行為與傷勢。不要只剪輯有利片段,也不把就醫費用當作罪名標準。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留下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