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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判決資料 / 傷害鬥毆 / 故意重傷未遂判刑

被控重傷未遂,通常怎麼判?

被控重傷未遂,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8條 ↗

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78.2%有罪136/174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2年11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24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沒有造成重傷,也可能是重傷未遂嗎?

未遂要核對意圖與已著手行為,並非只看最後傷勢。一般傷害、重傷未遂與故意重傷既遂不宜共用一個平均刑度。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124 個刑項

中位數 2年11個月

中間一半:2年2個月–3年9.6年3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7358.9%
超過 3 年至 5 年
4536.3%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64.8%
10 年以上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3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60.00 個月

中間一半:48.00–60.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215.4%
超過 3 年至 5 年
1184.6%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74 筆裁判結果

無罪
116.3%
有罪
13678.2%
不受理
2715.5%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同一案件、同一被害人的明確和解狀況分組,配對當前被告與本罪結果。和解與付款分開;未記載不等於未和解。只計本罪個別宣告刑,不包含其他罪、其他被告或總執行刑;緩刑不改變宣告刑,也不表示實際入監。小組結果不代表因果或個案預測。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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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衝突,哪些細節會改變法律評價?

整理起因、動作先後、物品、部位、次數與環境,對照影像、證人與傷勢。結果、認知與防衛爭議,不能只靠「對方先動手」判斷。

保存完整過程,不只截某一瞬間;醫療紀錄對應時間與原因。多人分階段參與時,分開描述,不把所有動作混成單一行為;傷勢輕重與行為人當時想法,也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想道歉或和解,先注意什麼?

確認傷勢、損害與聯絡意願,透過適當方式討論。道歉、付款與撤回告訴各有範圍,不是每種罪名都因和解結束。

書面交代對象、事件、金額、付款與範圍,留下履行證明。避免施壓聯絡或要求改證詞;爭議事實仍依法釐清,不用和解取代對案件的理解。尚未付款的承諾與實際賠償,也應如實區分,不宜誤述處理進度。

和解、撤告、緩刑可以畫上等號嗎?

是否告訴乃論及撤告效力依罪名而異;緩刑也有獨立條件。不能將某類普通傷害的處理方式推到所有加重結果。

驗傷單之外,還需要什麼?

保存衝突前後的完整影像、醫療及行為時序,分清各人行為與傷勢。不要只剪輯有利片段,也不把就醫費用當作罪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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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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