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71條 ↗
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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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裁判結果
55.9%有罪482/862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5年10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469 個刑項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法院認定已有前科 · 10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6年中間一半落在 4年4.5個月 至 7年
本組範圍:2年6個月 至 18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06 個刑項
法院明載無前科 · 43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5年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年 至 6年10個月
本組範圍:1年6個月 至 8年10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43 個刑項
只比較法院認定本案被告已有有罪前科,或明確記載無前科,且可歸屬於本罪有期徒刑的刑項,包含緩刑。前科不是本案累犯加重;僅被起訴、羈押、辯方主張或其他人的紀錄不作為已有前科。同案分別宣告的本罪刑項分開計算;想像競合的同一宣告刑只計一次,不計其他罪刑、合併執行刑或保安處分期間。未記載或歸屬未確認者不列入兩組。前科種類與時間、共犯角色、攻擊情節、減刑與和解等仍可能不同;差距不是前科造成固定加重的證明,也不是個案預測或實際服刑時間。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是否有殺人故意與是否發生死亡是兩個問題。法院可能參考使用工具、攻擊部位、力度、前後言行與救治經過;未造成死亡不當然只成立傷害,造成死亡也不當然證明殺人故意。本頁依法院最後認定的既遂或未遂整理,不用起訴罪名直接代替結論。
無期與死刑沒有可直接換算的固定月數,會與有期徒刑分開呈現。因此刑期中位數只反映可歸屬的有期徒刑,不包含無期、死刑、其他罪名或整案執行總刑。幫助及特殊身分等同樣可能改變後果,重大案件應以具體證據與適用法律逐項討論。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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