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就可以外遇了嗎?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應對策略

通姦除罪化就可以外遇了嗎?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應對策略

分類: 離婚議題 標籤: | | 最後更新: 2025 年 2 月 5 日

「另一半外遇了,可是現在通姦除罪化,我是不是什麼都不能做?」確實,自從 2020 年 5 月 29 日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許多人誤以為外遇行為從此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當一方因外遇背叛婚姻時,雖然外遇行為不再構成刑事責任,但還是免不了法律追究。

面對婚姻中的外遇問題,無論你是受害的一方,還是有婚外情的配偶,都需要清楚了解通姦除罪化後,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權利義務。今天就來分享外遇行為在通姦除罪化後,受害配偶該如何主張侵害配偶權,以及外遇行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 外遇不犯法嗎?從刑事處罰到民事救濟

外遇,不只是情感背叛與道德倫理的失格,更涉及法律上的權益侵害。以往外遇會被視為刑事犯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隨著世界潮流與社會價值觀的演變,如今外遇已不再以刑罰處理婚姻問題,但還是可以根據民法第 195 條的第一項和第三項來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轉向更具彈性的民事救濟途徑。

#1-1 通姦除罪化是什麼?

過去,依據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就是我們熟知的通姦罪。所謂通姦,指的是有配偶的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關係。在這個定義下,不論是有婚姻關係的一方(即外遇的配偶),或是與之發生關係的第三者(俗稱小三、小王),都可能面臨最高一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但是大法官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做出釋字第 791 號解釋,主要基於以下理由宣告通姦罪違憲:

  1. 性自主權的保障:每個人都有決定自己性行為的基本權利,即使已婚也不應完全剝奪這項權利
  2. 世界潮流:大多數民主國家早已將通姦除罪化,台灣的法制也應該與時俱進
  3. 刑罰效果有限:實務經驗顯示,以刑罰制裁通姦行為並無法有效維護婚姻關係
  4. 易生性別歧視:女性常因社會文化因素而較容易成為被告,造成實質上的性別不平等
  5. 影響和解可能:刑事追訴可能阻礙婚姻關係的修復與和解

#1-2 通姦除罪化前後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通姦除罪化前通姦除罪化後
法律依據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95 條人格權受損
舉證要求需要性器官結合的直接證據採證範圍更廣,間接證據也可採信
處理方式刑事偵查起訴民事訴訟求償
法律效果最高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須賠償精神及財產上損失
訴訟時效告訴乃論,6 個月內知悉後 2 年內,最長 10 年
外遇的法規從「刑事」處罰轉為「民事」救濟
通姦除罪化就可以外遇了嗎?01

#2 通姦除罪化後,你一定要知道的「配偶權」

很多人可能會問:「既然通姦除罪化了,那外遇出軌是不是就無所謂了,反正婚姻權益也沒保障了?」這就要談到法律上的「配偶權」概念。配偶權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重要權利,包含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同居權、扶養權、貞操請求權等多項權利。這些權利不是空談的道德要求,而是受到民法明確保障的法律權益。

而民法第 1030 條也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互助、扶養之義務,這就代表著婚姻不只是感情的結合,更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身分關係。當外遇發生,第三者介入婚姻,造成關係破壞時,就可以藉由提出侵害配偶權來尋求法律救濟。

#2-1 怎樣外遇算侵害配偶權?侵害配偶權怎麼認定?

侵害配偶權指的是夫妻因婚姻產生的法律權利(如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的圓滿與幸福)受到第三者或配偶本身的不法侵害,導致婚姻關係破裂或對另一方造成精神損害。雖然台灣法律中並未明確規範「配偶權」條文,但法院大多會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的侵權行為規定進行判斷。

  •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所以當發現配偶外遇時,可以向第三者提告。雖然通姦除罪化後不能提告妨害家庭罪,但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2-2 主張權益前先定義:怎樣的行為算外遇?法律認定的外遇標準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外遇時,主要看兩個面向:一是外遇的客觀事實,二是第三者的主觀認知。舉例來說,台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73 號判決中,法院就是透過飯店開房紀錄、親密照片,以及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發生關係的事實,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

你不需要像以前那樣一定要抓到「現場證據」。例如,經常性的親密約會、曖昧不明的對話紀錄、同進同出摩鐵或私人空間的照片等,都可以作為判斷的依據。法院會依據「社會通念」來認定這些行為是否已經超出正常社交範圍。

#2-3 侵害配偶權的要件

侵害配偶權並不限於發生性行為,只要有超出普通交友範疇的親密互動(如曖昧訊息、親密照片等),且足以破壞婚姻關係,即可能構成侵害。

  1. 明知對方已婚: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發展不當關係。
  2. 逾越《一、精神損害賠償》般社交範圍的行為:行為超出普通朋友界線,包括但不限於牽手、擁抱、接吻、曖昧對話,甚至共同進出旅館等。
  3. 對被害配偶造成精神損害:行為需達到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與幸福的程度,使被害方感受到嚴重心理痛苦。
  4. 情節重大:根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侵害人格法益(如名譽、貞操)且情節重大者,受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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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遇侵害配偶權要付怎樣的責任和賠償?

當法院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時,可以請求的賠償包括:

民法第 195 條明確規定,因他人侵害配偶權而受有精神上損害時,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白話來說,如果你因為對方外遇行為而造成心理痛苦,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法院會考量外遇行為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對家庭的影響程度,以及雙方的社經地位等因素來決定賠償金額。通常落在幾萬至幾十萬元之間,但如果外遇行為特別嚴重(如公開同居或生子),賠償金額可能超過百萬元。

#3-1 財產損失賠償

如果因為外遇行為而導致具體的財產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例如:

  • 外遇期間耗費的家庭財產
  • 因精神打擊需要進行心理諮商的費用
  • 因此無法正常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
  • 蒐證調查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 挪用夫妻共同財產資助第三者

此外,根據《民法》第 185 條,外遇的配偶與第三者需共同負擔賠償金額,被害方可選擇向其中一人或雙方追討,外遇的人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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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遇可以離婚嗎?了解外遇對離婚訴訟的影響

外遇行為屬於《民法》第 1052 條規定之重大離婚理由之一,被害方可主張裁判離婚。當外遇導致離婚時,除了一般的離婚損害賠償外,還會連帶影響財產分配、贍養費計算,甚至是子女監護權的判定。這些問題可能比外遇本身更需要審慎處理,因為它們直接關係到離婚後的生活安排和小孩的監護權,現在就來了解有哪些面向要注意吧!

#4-1 財產分配與贍養費的考量

外遇離婚時,財產分配往往是最令人頭痛的問題。這部分的處理會依照夫妻當初選擇的財產制度而有所不同。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大類:

  1. 約定財產制
    在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可以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如果當初有做好這樣的約定,即使因外遇而離婚,也能依據原本的約定進行分配,避免更多爭議。
  2. 法定財產制
    超過九成的台灣夫妻都是採用法定財產制。根據最新修正的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院在處理外遇離婚的財產分配時,除了考量雙方的婚後財產差額外,還會特別注意以下幾件事:
  • 外遇方是否挪用婚後財產於外遇行為
  • 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度(包括家務勞動)
  • 照顧子女的付出
  • 雙方的經濟能力差距

如果一方的外遇行為情節重大,例如長期將大量婚後財產花費在第三者身上,法院可能會在分配時做出不利於外遇方的調整。至於贍養費的計算,外遇方的過失行為同樣是會影響法院的裁量的。

延伸閱讀:要結婚了,你約定夫妻財產制了嗎?夫妻財產制、贍養費完整解析

#4-2 子女監護權的爭取

雖然子女監護權是外遇離婚時也要考量的面向之一,但配偶的外遇行為不一定會直接影響子女監護權的判定。法院在判定子女監護權時,主要考量的是「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不是父母一方的婚姻過失。換句話說,外遇行為本身並不會直接導致喪失監護權,但可能會被視為判斷父母適任性的參考因素之一。外遇行為只有在以下情況,才可能影響監護權的判定:

  • 外遇嚴重影響照顧子女的時間與品質
  • 外遇對象對子女有不當行為或不良影響
  • 因外遇而導致生活環境嚴重不穩定
  • 在子女面前表現出不當行為,影響子女身心發展

由於法院會以子女的實際權益為優先考量,而不是用監護權的判定來懲罰外遇行為。因此,就算是外遇的一方,只要能證明自己有能力也有意願好好照顧子女,還是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

延伸閱讀:離婚監護權與扶養權攻略:7大爭取原則有效展現子女最佳利益

通姦除罪化就可以外遇了嗎?03

#5 侵害配偶權要如何合法取證?

在追究外遇的法律責任時,有些人可能會因為一時疏忽,而在蒐證的過程裡反而被罰,所以蒐證之前可能要先留意一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合法。很多人在憤怒之下,可能會用跟蹤、偷錄、私裝追蹤器等方式來蒐證,但這些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反而讓自己陷入違法困境,得到的證據也可能無法在法庭上使用。

#5-1 非法取證的法律後果

一、人身自由的風險

  • 未經同意錄音錄影: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最高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安裝追蹤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跟蹤騷擾: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 入侵電子通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證據效力的喪失

  • 違法取得的證據可能遭法院排除
  • 即使證明了外遇事實也可能無法採用
  • 反而可能因為違法行為被對方提告

所以蒐證時必須謹記「比例原則」,不能為了取得證據而採取過度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5-2 外遇合法的蒐證方式

  • 在公開場所拍攝的照片或影片
  • 對方自願提供的通訊紀錄
  • 合法取得的消費資料(如信用卡帳單)
  • 飯店、摩鐵的住宿紀錄
  • 證人證詞

如果不確定某種蒐證方式是否合法,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意見。畢竟,一時衝動的非法蒐證,可能讓自己從外遇的受害者變成被告,得不償失喔。

#6 外遇實務求償攻略:如何有效維護配偶權權益

當確認有外遇事實,並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時,請務必在知情的當天起算的2年內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否則超過年限就不能提起告訴了。而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流程步驟如下:

#6-1 第一步:完整蒐證

在採取行動前,先做好完整的證據蒐集工作。可以將證據分類整理:

  • 外遇事實的證據:約會照片、住宿紀錄等
  • 對方已婚身分的認知證據:通訊內容、他人證詞等
  • 財產損失的證據:相關支出單據、工作損失證明等

#6-2 第二步:諮詢律師評估

雖然侵害配偶權需要的證據比通姦罪寬容不少,但是「侵害配偶權」的判決,會因為法官自由心證的不同,而影響判決結果。建議帶著蒐集到的證據先尋求專業律師諮詢,協助從以下 4 點來評估案件的強弱點,也可以請律師協助撰寫侵害配偶權訴狀內容,提高訴訟的勝率。

  1. 證據是否充分
  2. 求償金額的合理範圍
  3. 訴訟成功的機率
  4. 可能需要的時間和費用

#6-3 第三步:選擇適當救濟途徑

依據案件情況,請律師建議最適合的法律途徑:

  • 調解:成本較低,時間較短,適合雙方都有和解意願的情況
  • 訴訟:程序較嚴謹,適合證據充分或對方不願和解的情況
  • 離婚訴訟如果決定結束婚姻,可以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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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常見問答

#8 結論

通姦除罪化並非意味著外遇行為的合法化,而是將處理方式從刑事制裁轉向民事救濟。面對外遇通姦,無論選擇原諒、和解還是訴訟,都應該在充分了解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當然,法律途徑只是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讓情緒沉澱,冷靜思考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必要時尋求婚姻諮商等專業協助。畢竟,有些感情的裂痕,可能需要更多的溝通和理解,而不是單純依靠法律手段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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