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約定夫妻財產制了嗎?夫妻財產制、贍養費完整解析
要結婚了!大多數人都忙著挑選婚紗、場地、喜帖,卻常常忽略了更重要的事:約定適合的夫妻財產制。根據統計,超過 90% 的台灣夫妻都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不僅會影響婚姻期間的財產權利,更會直接牽動離婚時的債務分擔、贍養費計算等重要經濟問題。
尤其隨著現代經濟型態的改變,雙薪家庭、創業、投資理財都變得普遍,夫妻財產的關係也比過去更加複雜。法定財產制真的適合每一對夫妻嗎?分別財產制是不是代表不信任對方?共同財產制又適合什麼樣的家庭呢?
無論你是即將步入婚姻的新人,還是已婚多年想要變更財產制的夫妻,今天就一起來了解夫妻財產制,找到最適合自己的選擇,學會保護感情的同時,也能妥善規劃財務,建立一個更穩固的婚姻基礎吧!
#1 夫妻財產制是什麼?認識婚姻中的財產規範
在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承辦人員也會同步提供「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的文件,不過很多新人可能匆匆簽過,不太了解這份文件的重要性。而夫妻財產制,就是民法為了保障婚姻雙方權益所制定的重要制度。
根據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這條法律告訴我們,每對夫妻都一定會有一個財產制度,即使你沒有特別約定,法律也會自動幫你適用法定財產制。
#1-1 夫妻財產制有哪些?認識三種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就像是一份「婚姻財務保單」,法律提供了三種選擇: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 1017 條,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各自所有。就像是基本方案,只要沒有特別約定,法律就會自動幫你選擇這個制度。夫妻在婚姻中保有財產的獨立性,又能在關係結束時做公平分配。保障個人財產權益,同時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維護經濟弱勢配偶的權益。
- 分別財產制:根據民法第 1044 條規定,夫妻各保有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完全的財務獨立,債務也各自承擔,適合經濟能力相當的伴侶。
- 共同財產制:依據民法第 1031 條,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財產及所得均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就像是把所有資產都放進同一個口袋,特別適合一方專職家務的傳統家庭,體現夫妻一體的制度。
#1-2 從約定方式到生效時間:夫妻財產制的分類特徵
從約定方式來看,夫妻財產制可以分為「法定」與「約定」兩大類。法定財產制是法律默認的選項,而約定財產制則需要夫妻雙方透過婚前或婚後的書面契約明確約定,選擇「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如果結婚時沒選擇也不用擔心,約定財產制並不限於結婚前選擇,依據民法第 1007 條規定,夫妻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隨時變更,只要向法院辦理登記即可生效。
#1-3 不同夫妻財產制的財產分配原則:婚姻關係中的權利義務
在不同的財產制下,財產權利的歸屬與分配也有著很大的差異。首先要了解的是財產的分類,財產的分類可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兩種。
- 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共同財產。
- 特有財產:包括婚前既有的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法律明確規定排除的財產項目,各自擁有財產所有權。
以法定財產制為例,雖然婚姻期間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但離婚時會依據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將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相較之下,分別財產制就維持各自擁有各自的財產,而共同財產制則讓夫妻共同擁有、共同管理大部分的財產,但某些特有財產(如個人使用的物品、職業上必需品等)仍屬個人所有。

#2 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的詳細解析
#2-1 法定財產制:最普遍的夫妻財產制度
法定財產制是台灣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度,超過 90% 的夫妻都採用這種方式。婚姻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也就是說,無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都由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但很重要的一點要提醒,法定財產制並不是完全的財產分離,在婚姻關係結束時,也就是離婚時,會對婚後財產進行公平的分配。財產少的那方有權利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婚姻財產一覽表:簡單看懂財產分類!
類型 | 法律定義 | 有哪些財產 | 是否要分配 |
婚前財產 | 結婚前原有之財產(民法第 1017 條) | 結婚前就有的房子、結婚前的存款、結婚前買的股票 | 否 |
婚後財產 | 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 含婚前財產之孳息(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 | 工作賺的薪水、投資賺到的錢、結婚後買的東西、婚前財產賺到的利息、租金 | 要平均分配 |
特有財產 | 專屬一方所有之財產(民法第 1013 條) | 別人特別送給你的禮物、繼承父母的遺產、個人使用的物品(衣服、手機)、工作需要的工具 | 否 |
提醒 | 如果搞不清楚是婚前還是婚後的財產,法律會認定是婚後財產如果不確定是誰的財產,法律會認定是夫妻共有主張是自己的婚前財產或特有財產時,要提出證據證明 |
#2-2 婚前財產與特有財產的區分原則
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的認定非常重要。依據民法第 1017 條,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而關於舉證責任,主張某項財產為婚前財產的一方,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因此建議在結婚前做好財產清冊,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2-3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
依據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係終止時,才會計算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並進行分配。不過,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婚前原有的財產、婚後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的財產,以及撫慰金都是不需要納入分配。
- 婚後剩餘財產 = 婚姻關係終止時的現存婚後財產 –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 應分配金額 = (配偶一方的婚後剩餘財產 – 配偶他方的婚後剩餘財產) ÷ 2
舉例來說,小美與小明離婚時,小美的婚後財產有500萬(含工作收入及投資所得),扣除房貸債務200萬,剩餘300萬;小明的婚後財產有800萬,扣除創業貸款100萬,剩餘700萬。
- 小美剩餘財產:500萬(婚後財產) – 200萬(房貸) = 300萬
- 小明剩餘財產:800萬(婚後財產) – 100萬(貸款) = 700萬
- 因為小美的剩餘財產比較少,因此小美可以請求分配金額為:(700萬 – 300萬)÷ 2 = 200萬

#2-4 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的選擇
分別財產制:財務獨立的最佳選擇
依據民法第 1044 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是最徹底的財務分離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夫妻雙方:
- 各自擁有並管理自己的財產
- 獨立處分及收益自己的財產
- 個人的債務由自己負責,不會影響到對方
- 即使是婚後取得的財產,也都歸各自所有
這種制度特別適合雙薪家庭或二度婚姻的伴侶,因為能夠完全獨立管理自己的財產,也各自承擔債務責任,不必擔心因為對方的債務而影響自己的財務狀況。
共同財產制:共同經營的財產制度
共同財產制強調婚姻的共同體性質,根據民法第 1031 條規定,採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除了特有財產外(如個人使用物品、職業必需品等),其他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 所有重大財產的處分都需要雙方同意
- 財產的管理與收益都需要共同協商
- 日常生活的債務通常由共同財產負擔
特有財產的範圍包括:
- 個人專用的物品(如衣物、手機等)
- 職業上必需的器材或設備
- 婚前約定為個人所有的特定財產
這種制度特別適合一方在家專職照顧家庭,或是夫妻共同經營事業的家庭。所有重大財產處分都需要雙方同意,體現了婚姻共同經營的精神。
#2-5 變更財產制的權利保障:單方聲請的特殊情況
無論你是否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度並不會永久綁定。依據民法第 1010 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即使配偶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 配偶未盡家庭生活費用的給付義務
- 配偶不當管理共同財產,經勸阻仍未改善
- 配偶的債務狀況可能危及另一方的財產權益
- 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6 個月以上
例如,小美發現丈夫有信用卡賭博的惡習,不斷累積債務且拒絕改善,她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3 夫妻財產制與贍養費的關聯
前面我們討論了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以及各種制度下財產和債務的分配方式。然而,當婚姻關係結束時,除了財產分配,法院還必須考慮贍養費的問題。這些看似獨立的議題,實際上是緊密相關的。讓我們來了解法院是如何綜合考量這些因素,以達到最公平合理的結果。
#3-1 財產分配如何影響贍養費的判定
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會將夫妻財產分配和贍養費視為獨立的議題,而是會整體考量。依據實務見解,如果一方在財產分配中已經獲得相當數額的財產,不管選擇的財產制是什麼,都可能影響贍養費的給付金額。例如:
- 若採用法定財產制,一方透過剩餘財產分配獲得大筆資金,法院可能會認為其經濟需求已獲得部分滿足,相應調整贍養費金額。
- 在共同財產制下,如果弱勢的一方分得價值比較高的不動產,那贍養費的給付期限就可能會縮短。
#3-2 債務分擔對贍養費的影響程度
債務的承擔同樣會影響贍養費的判定,法院在訂定贍養費時,會考量雙方實際的經濟能力,並且包括了必須承擔的債務。舉例來說,如果給付義務人需負擔大額房貸或其他共同債務,法院可能會降低贍養費金額或調整給付方式;那要是請求贍養費的一方也須承擔相當債務,法院可能會提高贍養費以確保其基本生活品質。
#3-3 法院的整體平衡考量
法院在裁定時會綜合評估當事人的整體經濟狀況。假設丈夫擁有較高的經濟能力,而妻子長期在家照顧小孩。在這種情況下,就算妻子能從剩餘財產分配中獲得一定的財產,考慮到妻子重返職場的困難度,法院仍可能會判定合理的贍養費,以確保女方能維持基本生活水準。
反之,如果妻子本身有穩定工作收入,又在財產分配中獲得相當份額,法院可能會降低贍養費金額或縮短給付期限。總之這樣的考量,體現了法律對婚姻關係中較為弱勢一方的保護,同時也確保了判決的公平性和可執行性。因此,在選擇夫妻財產制時,除了考慮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管理方式,也應該思考這個選擇對未來可能產生的長遠影響。

#4 為婚姻幸福把關的法律保障
探討完夫妻財產制、債務分配與贍養費制度後,相信大家都可以了解到婚姻不僅是感情的結合,更需要妥善的法律規劃。無論選擇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都會影響婚姻中的權益保障。而債務分擔的認定與贍養費的計算,更是攸關婚姻雙方的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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