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解析:認識法定事由、流程與注意事項

離婚程序解析:認識法定事由、流程與注意事項

分類: 離婚議題 標籤: | | 最後更新: 2024 年 11 月 21 日

當婚姻關係走到盡頭,離婚是許多人的解決方式,然而離婚不只是感情關係的終止,更涉及諸多法律權利義務的變動。根據最新司法統計,台灣每年約有5萬對夫妻離婚,其中約兩成是透過離婚訴訟處理。不過,離婚一定要透過訴訟嗎?離婚訴訟要符合哪些法律規範呢?

如果你最近正要辦理離婚手續,但又不清楚離婚法律,想搞懂離婚訴訟是怎麼一回事的話,就一起來了解離婚訴訟流程與相關注意事項吧!避免在訴訟過程中踩到法律地雷,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為未來做出明智的決定。

#1 哪些情況可以提出離婚?

在台灣,申請離婚不能僅僅因為「不想繼續婚姻關係」就能提出。如果配偶不同意離婚,提出訴訟時必須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52 條的規定,配偶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除了上述法定理由外,若夫妻之間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者,也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現在,就讓我們以實際案例來了解這些法定事由。

#1-1 重婚或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最常見的離婚事由之一是配偶的婚外情。法律規定有兩種情況:重婚(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與他人合意發生性關係。例如,妻子發現丈夫在外與小三同居,或是掌握丈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就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不過如果你知道此事實超過六個月,或已經原諒對方(如知情後仍繼續同居),就不能再以此理由請求離婚,所以建議在發現後就及時採取行動,並保存相關證據。

#1-2 不堪同居的虐待情形

所謂虐待,不限於肢體暴力,精神暴力也包含在內。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包括:

  • 經常毆打或威脅
  • 長期辱罵貶低
  • 故意斷絕生活費用
  • 控制行動自由
  • 脅迫或恐嚇行為

以實際案例來說,一位太太長期遭受丈夫謾罵,被說是廢物、不會教小孩,甚至在公婆面前被羞辱,雖然不是肢體暴力,但這種持續性的言語暴力有機會被法院判定為精神虐待,判准離婚。

#1-3 惡意遺棄的認定

「遺棄」必須是惡意且持續六個月以上。這裡的惡意指的是沒有正當理由的離去或趕走配偶。例如丈夫無故離家,完全不聞不問家中經濟來源,或是將太太趕出家門斷絕聯繫,這都是「惡意遺棄」。

不過如果是因工作需要兩地分居,或為了照顧年邁父母而分開居住,這種情況就不構成惡意遺棄。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判斷是否具有惡意。

#1-4 家庭暴力與人身安全威脅

若配偶意圖殺害你,或是對你的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施行暴力,都構成離婚事由。這類案件通常建議先向警察報案或聲請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同時也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

  • 驗傷單與醫療紀錄
  • 報案紀錄
  • 錄音或影像證據
  • 證人證詞
離婚程序解析01

#1-5 重大精神疾病與不治之惡疾

配偶罹患重大且不治的精神疾病,或是其他重大不治之惡疾,也是法定離婚事由。但實務上的認定相當嚴格,一般的精神官能症或是可以控制的慢性病並不包括在內。必須是對婚姻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疾病才會被考慮。

#1-6 生死不明與入獄服刑

如果配偶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達三年以上,或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也可以據此提出離婚。但若是過失犯罪(如過失傷害)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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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除了上述明文規定的事由外,如果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也可以請求離婚。2023 年憲法法庭的判決特別指出,即使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也不影響請求離婚的權利。常見的情況包括:

  • 長期缺乏交流與情感聯繫
  • 價值觀嚴重衝突
  • 婆媳問題導致婚姻生活失和
  • 財務觀念差異過大造成嚴重衝突

在這類案件中,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關係的整體狀況,判斷是否已到難以維持的程度。建議在提出訴訟前,先蒐集相關證據,例如:日常中的衝突紀錄、溝通協調的嘗試過程、能證明關係破裂的具體事證或是嘗試婚姻諮商或調解。

#2 台灣有哪些離婚方式?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夫妻如果要終止婚姻關係,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兩願離婚)、調解離婚(和解離婚)或裁判離婚(訴訟離婚)。手續由簡單到複雜分別是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到裁判離婚,每種方式都有其特色和適用情況,當事人應該依據自身狀況選擇最適合的方式。

  •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可以自行辦理離婚。
  • 調解離婚:雙方經法院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共識,婚姻關係消滅。
  • 裁判離婚(訴訟離婚):當事人其中一方提出訴訟後由法官來判決的離婚手續,有離婚條件限制。

#2-1 和平協商的選擇: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是最和平也最快速的離婚方式。根據民法第 1049、1050 條,當夫妻雙方對於離婚和相關安排都有共識時,可以選擇這種方式。雙方只需要準備好相關文件,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整個流程約 30 分鐘就能完成。

不過協議離婚雖然簡單,但也別因為程序簡便就輕忽了協議內容的重要性,建議離婚協議書上除了載明雙方基本資料與兩位證人的簽名之外,還要清楚表達雙方合意離婚的意思,並且寫清楚子女監護權及探視安排、財產分配方式,以及扶養費用等相關約定。

協議離婚流程

  1. 夫妻協商約定好財產分配、監護權、探視權、贍養費等,並撰寫離婚協議書
  2. 當事人雙方與2位(以上)滿 18 歲成年的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3. 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成功完成協議離婚手續

協議離婚要準備什麼?

  • 離婚協議書 1 式 3 份(雙方各執 1 份,1 份戶政事務所留存)
  • 雙方戶口名簿(規費每份 30 元)
  • 身分證、印章(簽名)
  • 2 年內大頭照雙方各 1 張(換證工本費 50 元)

#2-2 需要協助的中間方案:調解離婚

當夫妻雙方有意願溝通但需要協助,或擔心對方日後反悔時,調解離婚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根據民法第 1052-1 條,調解離婚會透過法院調解,由公正第三方介入協調,幫助雙方達成共識。一旦調解成立,就會直接生效,不用擔心對方反悔。

調解離婚的過程通常需要 1-2 個月。法官或調解委員會試著協助雙方找到平衡點,如果調解成功,法院就會製作調解筆錄,主動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身分證還是得自己去辦理換發。雖然比協議離婚麻煩一點點,但依舊相當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而且還能維持雙方的和平關係與彼此權益。

調解離婚流程

  1. 雙方一起約定時間到法院調解,由法官主持,協助雙方取得共識
  2. 取得共識後,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雙方確認後簽名,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婚姻關係立即終止。
  3. 法院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婚姻關係消滅,雙方可自行找時間去戶政換發身份證。

#2-3 迫不得已的抉擇:訴訟離婚

當一方堅持不願離婚,或是雙方無法對重要事項達成共識時,可能就得走離婚訴訟,讓法官來判定是否消滅這段婚姻關係。根據民法第 1052 條規定,訴請離婚必須符合法定事由。這些事由包含重婚、與他人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等十種情況,必須其中一方符合其中一項,才能和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過往訴訟離婚會需要判定誰的責任比較重,但 2023 年憲法法庭作出重要判決,認為在雙方對婚姻破綻都有責任的情況下,不需要再區分責任的輕重,影響了訴請離婚的門檻。但即便如此,訴訟離婚仍然是一個耗時且複雜的過程,通常需要半年到一年以上才能完成。

訴訟離婚流程

  1. 由某方訴請裁判離婚,法院會先強制調解,調解成功就是調解離婚;但要是調解破局就會進入訴訟程序
  2. 等待法院通知開庭
  3. 開庭時,雙方當事人、律師會需要來回答辯、呈上證據給法官判斷
  4. 法官依據雙方當事人與律師說法,綜合證據做出判決
  5. 判決離婚後和調解離婚一樣,立即生效,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不過身分證還是要自己去辦理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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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訴訟離婚比較

考量面向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訴訟離婚
所需時間最快 30 分鐘完成約 1-2 個月約 6 個月到 1 年以上
費用支出戶政規費約 80 元調解費 1,000 元起3,000 元起加律師費
程序複雜度最簡單中等最複雜
是否需要理由不需要不需要需符合法定事由
雙方配合度需完全合作需基本意願單方可提起
效力生效時間登記時生效調解成立時生效判決確定時生效
反悔風險較高較低最低

#4 小結

面對婚姻關係的終止,選擇合適的離婚方式非常重要!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且能理性溝通,協議離婚是最快速、最經濟的選擇;若需要專業協助來達成共識,可以考慮調解離婚;而在關係嚴重破裂或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訴訟離婚雖然耗時較長,但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途徑。

離婚雖然是人生的重大轉折,但只要謹慎處理、做好充分準備,就能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也為下一階段的人生做好準備,若需要專業協助,理庫隨時都在,我們秉持「讓法律變簡單」的理念,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說明複雜的法律問題,同時以同理心陪伴您面對訴訟過程中的每個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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