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354條 ↗
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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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第2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第2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1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第1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第2項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同類請求
本期可參考裁判
1 份向賣方請求修理商品不代表。本頁觀察命履行的裁判結果,沒有追蹤業者後續修換的進度或完成率。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本表只列已確認的 1 筆同類請求結果,不代表一般案件勝敗比例。
這份裁判的本次請求是更換商品零件,法院駁回該項請求;先前做過其他維修,不等於本次請求已履行。這是命履行請求,不能把沒有判准金額記成賠償零元。
保存訂單、付款、商品服務說明、契約與聯絡,按時間記下交付、發現問題與提出要求日期。退款原因是瑕疵、未提供、取消契約或其他事項,會影響方向。
商品保留必要現況,服務列已用與未用部分。不只留下廣告標題或客服最後一句;完整承諾、限制與履行情形,才方便核對責任,也能說明要求退款的具體範圍。
請業者說明扣款項目與依據,再對照已提供的商品、課程或服務。總付款、已用價值、費用扣除與另行損害不同,不能只比較退款比例。
同意協商前確認退費時間、方式與是否放棄其他權利;不同意則保留具體理由與往來。商家停業或無力付款時,紙上同意退款與實際收回款項不同,也要評估後續處理與必要文件。
自行支出修理費後要求返還費用,與要求業者履行修換未必是同一項請求;不能用履行結果替代金額請求。
先釐清要保留商品、修換,還是解除買賣;另看退款或減價頁。不同方案的勝敗比例不能相加。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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