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514-6條 ↗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第1項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第1項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第2項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3項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全額支持
21.9%同一項金錢請求7/32 筆可配對請求部分支持
18.8%同一項金錢請求6/32 筆可配對請求未判准金額
59.4%同一項金錢請求19/32 筆可配對請求旅遊契約爭議判付金額
22,509 元有判准金額的中位數(不含零元)18 個請求群全額支持
22.2%同一項金錢請求4/18 筆可配對請求部分支持
11.1%同一項金錢請求2/18 筆可配對請求未判准金額
66.7%同一項金錢請求12/18 筆可配對請求旅遊契約爭議判付金額
19,304 元有判准金額的中位數(不含零元)6 個請求群全額支持
21.4%同一項金錢請求3/14 筆可配對請求部分支持
28.6%同一項金錢請求4/14 筆可配對請求未判准金額
50%同一項金錢請求7/14 筆可配對請求旅遊契約爭議判付金額
94,649 元有判准金額的中位數(不含零元)7 個請求群要區分未提供的內容、替代安排、已接受服務及額外損失。退款和損害賠償分列,不能把任何行程變動當成全額退費。
以原告最後提出的本項請求額分組,不是法院判賠額,也不是每人的金額。不限定時保留全部原有樣本;選定級距只計請求額可辨的同類請求,不能代表全部同類糾紛。各圖有效樣本可能不同,少量樣本的比例容易波動。
保存訂單、付款、商品服務說明、契約與聯絡,按時間記下交付、發現問題與提出要求日期。退款原因是瑕疵、未提供、取消契約或其他事項,會影響方向。
商品保留必要現況,服務列已用與未用部分。不只留下廣告標題或客服最後一句;完整承諾、限制與履行情形,才方便核對責任,也能說明要求退款的具體範圍。
請業者說明扣款項目與依據,再對照已提供的商品、課程或服務。總付款、已用價值、費用扣除與另行損害不同,不能只比較退款比例。
同意協商前確認退費時間、方式與是否放棄其他權利;不同意則保留具體理由與往來。商家停業或無力付款時,紙上同意退款與實際收回款項不同,也要評估後續處理與必要文件。
把契約提供服務者、實際收款與分期約定分清楚;不要只憑信用卡帳單認定所有款項都由同一人負返還責任。
比例分母是本項請求額,不是所有人最初購買總價;已用、已退及另項損害會影響範圍。先看請求與判准是否同一款項。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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