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製造或改造槍枝,通常怎麼判?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6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6項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第7條與第8條適用的槍枝種類及刑度不同,本頁依相同行為合併觀察;不能把同一中位數當成所有槍枝的法定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判決有罪
97.3%可辨識裁判結果中的有罪比例288/296 筆被告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5年6個月一半可辨識的此類數值不超過這個數字281 個可歸屬刑項單獨罰金中位數
90,000元一半可辨識的此類數值不超過這個數字2 個罰金刑項併科罰金中位數
80,000元一半可辨識的此類數值不超過這個數字279 個併科罰金刑項 看完整分布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96 筆裁判結果
- 有罪
- 28897.3%
- 無罪
- 51.7%
- 免訴
- 20.7%
- 不受理
- 10.3%
有期徒刑分布
中位數 5年6個月
本圖有效樣本 281 個可歸屬刑項
- 超過6個月至1年
- 20.7%
- 超過1年至2年
- 2810.0%
- 超過2年至5年
- 6924.6%
- 超過5年至10年
- 17963.7%
- 超過10年
- 31.1%
併科罰金分布
中位數 80,000 元
本圖有效樣本 279 個併科罰金刑項
- 1萬元以下
- 10.4%
- 超過1萬至5萬元
- 10437.3%
- 超過5萬至10萬元
- 10638.0%
- 超過10萬至30萬元
- 6121.9%
- 超過30萬至100萬元
- 62.2%
- 超過100萬至300萬元
- 10.4%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法院明確認定有前科 · 13 筆本罪刑期
中位數
5年4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4年6個月 至 7年10個月
本組範圍:1年4個月 至 9年6個月
- 6 個月以下
- 0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2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2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9 筆
- 10 年以上
- 0 筆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3 個刑項
製造槍枝本罪的徒刑區間
法院明確認定有前科 · 13 筆本罪刑期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 6個月以下
- 0 筆
- 逾6個月至1年
- 0 筆
- 逾1年至2年
- 1 筆
- 逾2年至5年
- 3 筆
- 逾5年
- 9 筆
有效樣本:13 筆本罪刑期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法院明確認定無前科 · 11 筆本罪刑期
中位數
3年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年7個月 至 7年3個月
本組範圍:1年8個月 至 7年4個月
- 6 個月以下
- 0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5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1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5 筆
- 10 年以上
- 0 筆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1 個刑項
製造槍枝本罪的徒刑區間
法院明確認定無前科 · 11 筆本罪刑期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 6個月以下
- 0 筆
- 逾6個月至1年
- 0 筆
- 逾1年至2年
- 2 筆
- 逾2年至5年
- 4 筆
- 逾5年
- 5 筆
有效樣本:11 筆本罪刑期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只用法院對當前被告既往有罪判決的明確認定,不採辯護主張、法理引述或他人紀錄;未加重累犯不等於沒有前科。僅計當前製造槍枝所處的本罪徒刑,分開其他持有罪、毒品罪、總執行刑、緩刑與罰金。各案法律適用及情節不同,不代表前科造成的加刑幅度。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同樣叫槍枝,法定刑為什麼不同?
第7條與第8條對不同槍枝類型有不同規定,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製造與販賣也不能互換。是否具殺傷力及鑑定結論常是分類核心。本頁槍枝類依法院適用的第7、8條及行為整理;零件、模擬槍、爆裂物或其他條次不當作同一種槍枝案件。
有槍又有子彈,刑期可以相加嗎?
同一行為同時持有槍與子彈可能依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子彈罪成立但未單獨宣告刑罰時,不會把槍枝刑期複製到子彈圖表;多件犯行的應執行刑也不當作每件宣告刑。看數字前,先分清所選頁面行為與實際刑項。
主動交出或協助查緝,能減刑多少?
是否有自首、報繳或供出來源並因而查獲等法定事由,要核對適用條文及具體成就條件,不能只因有配合警方就推定減刑。請準備鑑定報告、取得及保管經過、到案與協助查緝紀錄。這裡的歷史分布沒有量化每項減刑原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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