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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通常怎麼判?

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4條 ↗

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判決有罪

99.4%可辨識裁判結果中的有罪比例351/353 筆被告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可辨識的此類數值不超過這個數字81 個可歸屬刑項

拘役中位數

30日一半可辨識的此類數值不超過這個數字236 個可歸屬刑項

單獨罰金中位數

20,000元一半可辨識的此類數值不超過這個數字14 個罰金刑項
看完整分布 ↓
查看法院宣告類型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353 筆裁判結果

有罪
35199.4%
無罪
20.6%

有期徒刑分布

中位數 3個月

本圖有效樣本 81 個可歸屬刑項

6個月以下
8199.9%

拘役分布

中位數 30 日

本圖有效樣本 236 個可歸屬刑項

10日以下
73.0%
11–30日
11649.2%
31–60日
11347.9%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區分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只比較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排除未對應字別。簡易判決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情不同,不能推論改走程序就會減刑。刑項數不等於人數,也不是有罪率。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同樣叫槍枝,法定刑為什麼不同?

第7條與第8條對不同槍枝類型有不同規定,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製造與販賣也不能互換。是否具殺傷力及鑑定結論常是分類核心。本頁槍枝類依法院適用的第7、8條及行為整理;零件、模擬槍、爆裂物或其他條次不當作同一種槍枝案件。

有槍又有子彈,刑期可以相加嗎?

同一行為同時持有槍與子彈可能依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子彈罪成立但未單獨宣告刑罰時,不會把槍枝刑期複製到子彈圖表;多件犯行的應執行刑也不當作每件宣告刑。看數字前,先分清所選頁面行為與實際刑項。

主動交出或協助查緝,能減刑多少?

是否有自首、報繳或供出來源並因而查獲等法定事由,要核對適用條文及具體成就條件,不能只因有配合警方就推定減刑。請準備鑑定報告、取得及保管經過、到案與協助查緝紀錄。這裡的歷史分布沒有量化每項減刑原因的效果。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開裁判 ↗ · 如何理解統計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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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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