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持有槍枝,通常會判多久?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6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6項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第7條與第8條適用的槍枝種類及刑度不同,本頁依相同行為合併觀察;不能把同一中位數當成所有槍枝的法定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裁判結果
95.3%有罪2,743/2,877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5年2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2,648 個刑項併科罰金中位數
50,000 元另加罰金的刑項2,626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2,648 個刑項
中位數 5年2個月
中間一半:2年8個月–5年6個月
- 6 個月以下
- 60.2%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381.4%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78729.7%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44016.6%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1,37652.0%
- 10 年以上
- 10.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本罪併科罰金
本圖有效樣本 2,626 個刑項
中位數 50,000 元
中間一半:40,000–80,000 元
- 1 萬元以下
- 672.6%
-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 2,26786.3%
-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 29211.1%
- 300 萬元以上
-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86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48.00 個月
中間一半:36.00–60.00 個月
- 6 個月以下
- 00.0%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0.0%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6534.9%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12165.1%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00.0%
- 10 年以上
-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877 筆裁判結果
- 無罪
- 973.4%
- 免訴
- 50.2%
- 有罪
- 2,74395.3%
- 不另為無罪諭知
- 30.1%
- 不受理
- 291.0%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判決明載認罪 · 2,232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5年1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年8個月 至 5年4個月
本組範圍:6個月 至 10年
- 6 個月以下
- 5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36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735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335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1,121 筆
- 10 年以上
- 0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232 個刑項
本罪併科罰金
判決明載認罪 · 2,232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5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40,000 元 至 80,000 元
本組範圍:1,000 元 至 1,000,000 元
- 1 萬元以下
- 55 筆
-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 1,928 筆
-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 234 筆
- 300 萬元以上
- 0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217 個刑項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判決明載否認 · 22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5年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4年 至 6年
本組範圍:7個月 至 9年
- 6 個月以下
- 0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1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17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59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143 筆
- 10 年以上
- 0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20 個刑項
本罪併科罰金
判決明載否認 · 22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7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50,000 元 至 100,000 元
本組範圍:10,000 元 至 500,000 元
- 1 萬元以下
- 4 筆
-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 176 筆
-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 35 筆
- 300 萬元以上
- 0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15 個刑項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本頁包含未經許可持有及受託寄藏槍枝。只比較法院明載本罪認罪或否認、且有本罪有期徒刑的刑項;同案多次犯罪分開計算,包含緩刑。未記載、部分承認或歸屬未確認者不列入兩組,兩組不是全部案件。槍枝類型、適用法條、自首、來源查獲及其他情節仍不同;差距不代表認罪能固定減刑,刑期也不是實際服刑時間。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同樣叫槍枝,法定刑為什麼不同?
第7條與第8條對不同槍枝類型有不同規定,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製造與販賣也不能互換。是否具殺傷力及鑑定結論常是分類核心。本頁槍枝類依法院適用的第7、8條及行為整理;零件、模擬槍、爆裂物或其他條次不當作同一種槍枝案件。
有槍又有子彈,刑期可以相加嗎?
同一行為同時持有槍與子彈可能依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子彈罪成立但未單獨宣告刑罰時,不會把槍枝刑期複製到子彈圖表;多件犯行的應執行刑也不當作每件宣告刑。看數字前,先分清所選頁面行為與實際刑項。
主動交出或協助查緝,能減刑多少?
是否有自首、報繳或供出來源並因而查獲等法定事由,要核對適用條文及具體成就條件,不能只因有配合警方就推定減刑。請準備鑑定報告、取得及保管經過、到案與協助查緝紀錄。這裡的歷史分布沒有量化每項減刑原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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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時間整理的事實與原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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