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販賣槍枝,通常怎麼判?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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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6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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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6項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第7條與第8條適用的槍枝種類及刑度不同,本頁依相同行為合併觀察;不能把同一中位數當成所有槍枝的法定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判決有罪
90.0%可辨識裁判結果中的有罪比例72/80 筆被告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6年一半可辨識的此類數值不超過這個數字75 個可歸屬刑項併科罰金中位數
70,000元一半可辨識的此類數值不超過這個數字75 個併科罰金刑項 看完整分布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80 筆裁判結果
- 有罪
- 7290.0%
- 無罪
- 67.5%
- 免訴
- 22.5%
有期徒刑分布
中位數 6年
本圖有效樣本 75 個可歸屬刑項
- 超過1年至2年
- 810.7%
- 超過2年至5年
- 1925.3%
- 超過5年至10年
- 4762.7%
- 超過10年
- 11.3%
併科罰金分布
中位數 70,000 元
本圖有效樣本 75 個併科罰金刑項
- 超過1萬至5萬元
- 2634.7%
- 超過5萬至10萬元
- 3952.0%
- 超過10萬至30萬元
- 810.7%
- 超過30萬至100萬元
- 11.3%
- 超過100萬至300萬元
- 11.3%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中位數
判決明載認罪 · 49 個同類刑項
5年2個月有效樣本:49 個刑項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中位數
判決明載否認 · 22 個同類刑項
7年7個月有效樣本:22 個刑項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只比較判處有期徒刑、且判決明載認罪或否認的紀錄;一度承認不等於最後認罪。否認組有22個刑項。槍枝種類、行為時的法律及其他減刑條件也可能不同,不能把兩組差距當成認罪的固定減刑效果;判處刑期也不等於實際服刑時間。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同樣叫槍枝,法定刑為什麼不同?
第7條與第8條對不同槍枝類型有不同規定,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製造與販賣也不能互換。是否具殺傷力及鑑定結論常是分類核心。本頁槍枝類依法院適用的第7、8條及行為整理;零件、模擬槍、爆裂物或其他條次不當作同一種槍枝案件。
有槍又有子彈,刑期可以相加嗎?
同一行為同時持有槍與子彈可能依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子彈罪成立但未單獨宣告刑罰時,不會把槍枝刑期複製到子彈圖表;多件犯行的應執行刑也不當作每件宣告刑。看數字前,先分清所選頁面行為與實際刑項。
主動交出或協助查緝,能減刑多少?
是否有自首、報繳或供出來源並因而查獲等法定事由,要核對適用條文及具體成就條件,不能只因有配合警方就推定減刑。請準備鑑定報告、取得及保管經過、到案與協助查緝紀錄。這裡的歷史分布沒有量化每項減刑原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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