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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帳戶被控單獨提供帳戶罪,通常怎麼判?

交付帳戶被控單獨提供帳戶罪,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洗錢防制法 第22條 ↗

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第3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第4項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第5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第6項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7項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4.4%有罪4,254/4,507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3,073 個刑項

拘役中位數

5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083 個刑項

單獨罰金中位數

60,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36 個刑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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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本身,與幫助詐欺是同一罪嗎?

帳戶提供的特別規範與幫助詐欺、洗錢分別有要件,且有法律時期差異。先核對行為日期、方式與裁判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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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範圍

依法院適用法規分組,不依裁判年份猜測新舊法。同一來源或被告可能出現在不同組,不合算人數、平均刑期或罰金。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3,073 個刑項

中位數 3個月

中間一半:2個月–4個月

6 個月以下
3,03298.7%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391.3%
超過 1 年至 3 年
20.1%
超過 3 年至 5 年
00.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本罪拘役天數

本圖有效樣本 1,083 個刑項

中位數 50.00 日

中間一半:40.00–50.00 日

20 日以下
686.3%
21–40 日
43940.5%
超過 40 日
57653.2%

本罪單獨罰金

本圖有效樣本 36 個刑項

中位數 60,000 元

中間一半:50,000–80,000 元

1 萬元以下
12.8%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3391.7%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25.6%
300 萬元以上
00.0%

本罪併科罰金

本圖有效樣本 319 個刑項

中位數 30,000 元

中間一半:10,000–50,000 元

1 萬元以下
9228.8%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20865.2%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196.0%
300 萬元以上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133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24.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36.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1,01389.4%
超過 3 年至 5 年
12010.6%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4,507 筆裁判結果

無罪
2265.0%
免訴
50.1%
有罪
4,25494.4%
不受理
220.5%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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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角色與金流,為什麼要逐段看?

分開接觸、交付帳戶、取款、轉帳、報酬與得知用途的時間,對照通訊金流。知道什麼、做了什麼與如何聯繫,都需具體釐清。

不只用「幫忙」或「領一次」概括。不同次行為、款項與罪名關係可能影響評價;保留完整資料,不刪不利對話或串改說法。各人的角色與實際參與範圍,也不能只看群組名稱推定。

退錢、自白或提供線索,就一定減刑嗎?

確認行為時間、適用規定與條件,再核對何時陳述、返還哪些款項或提供何種資料。不能只憑一個動作承諾固定減刑幅度。

整理履行證明與進度,區分賠償、犯罪所得、罰金及其他責任。多罪合併處理時,要確認如何論罪定刑,不宜把不同圖表刑期相加;法院已認定與尚待證明的條件,也應分開列明。

帳戶裡流過的錢,就是犯罪所得或罰金嗎?

資金流量、自己取得的報酬、沒收及法院罰金性質不同。不能拿匯入總額當成個人獲利,也不能直接當作刑罰金額。

自稱找工作被騙,應整理哪些資料?

保留完整招募、聯絡、交付與發現異常的時間線及對話上下文。這些用於核對具體經過,不保證任何說法會被法院採信。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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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付帳戶與聯絡的完整經過
  • 金流、實得款及通知紀錄
  • 刑事文書及相關行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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