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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同涉加重詐欺與洗錢,法院通常怎麼判?

車手同涉加重詐欺與洗錢,法院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4條 ↗

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19條 ↗

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89.0%有罪22,932/25,771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1年2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74,605 個刑項

併科罰金中位數

20,000 元另加罰金的刑項3,513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同涉加重詐欺與洗錢,頁面上的刑期是最後要服的總刑嗎?

不是。本頁先看整體複合情境的裁判結果,再看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同案可能有多次犯行,刑項中位數不是一名被告的應執行總刑,也不能把詐欺與洗錢圖相加。適用的新舊洗錢法會影響比較範圍,下面按法院實際適用法規分組;領款總額、個人報酬與法院罰金也要分開。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資料範圍

依法院適用法規分組,不依裁判年份猜測新舊法。同一來源或被告可能出現在不同組,不合算人數、平均刑期或罰金。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74,605 個刑項

中位數 1年2個月

中間一半:1年1個月–1年4個月

6 個月以下
3,3094.4%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12,01816.1%
超過 1 年至 3 年
59,09779.2%
超過 3 年至 5 年
1780.2%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30.0%
10 年以上
00.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本罪併科罰金

本圖有效樣本 3,513 個刑項

中位數 20,000 元

中間一半:10,000–30,000 元

1 萬元以下
1,69748.3%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1,76250.2%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541.5%
300 萬元以上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287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36.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48.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87467.9%
超過 3 年至 5 年
41332.1%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5,771 筆裁判結果

無罪
1,3005.0%
免訴
4661.8%
有罪
22,93289.0%
不受理
1,0734.2%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裁判實際適用的洗錢法規分組,不用裁判日期推定適用法。比較可歸屬有期徒刑的刑期,並非全部被告的有罪率;相同刑期的不同罪次仍分別計入,拘役、罰金及其他結果保留於原有資料分類。各組案情不同,不能當作個案預測。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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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角色與金流,為什麼要逐段看?

分開接觸、交付帳戶、取款、轉帳、報酬與得知用途的時間,對照通訊金流。知道什麼、做了什麼與如何聯繫,都需具體釐清。

不只用「幫忙」或「領一次」概括。不同次行為、款項與罪名關係可能影響評價;保留完整資料,不刪不利對話或串改說法。各人的角色與實際參與範圍,也不能只看群組名稱推定。

退錢、自白或提供線索,就一定減刑嗎?

確認行為時間、適用規定與條件,再核對何時陳述、返還哪些款項或提供何種資料。不能只憑一個動作承諾固定減刑幅度。

整理履行證明與進度,區分賠償、犯罪所得、罰金及其他責任。多罪合併處理時,要確認如何論罪定刑,不宜把不同圖表刑期相加;法院已認定與尚待證明的條件,也應分開列明。

只有一次領款,等於只有一個被害人或一罪嗎?

領款次數、被害人數與法院認定的犯罪單位不同。本站不把一次提款或整筆金流當作固定一罪,仍須讀具體裁判範圍。

已返還報酬,就等於賠償全部損失嗎?

個人報酬、犯罪所得處理及被害人損失不同。整理已返還對象和用途,不以繳回報酬取代所有民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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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與期間、分工與聯絡紀錄
  • 各次取款及實際取得報酬
  • 沒收、返還與和解款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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