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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詐欺既遂通常怎麼判?

普通詐欺既遂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 ↗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刑法339條普通詐欺

有罪判決比例

90.7%有罪39,550/43,615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29,188 個可歸屬刑項

拘役中位數

3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8,164 個可歸屬刑項

單獨罰金中位數

5,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734 個可歸屬刑項
  • 記載緩刑4.6%1,735/38,086 筆刑項
  • 記載得易科罰金76.1%28,443/37,352 筆刑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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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沒履行,就一定是詐欺既遂嗎?

民事違約與以不實手段取得財產不同。要核對交易時的表示、認識與交付,不能單憑後來沒有付款或交貨直接定罪。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資料範圍

依法院適用法規分組,不依裁判年份猜測新舊法。同一來源或被告可能出現在不同組,不合算人數、平均刑期或罰金。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刑法339條普通詐欺: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43,615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39,55090.7%
無罪
2,4225.6%
不受理
7641.8%
免訴
1920.4%
同一人有不同裁判結果
6871.6%

刑法339條普通詐欺:可歸屬的個別刑罰

本圖有效樣本 38,086 個刑項

有期徒刑
29,18876.6%
拘役
8,16421.4%
單獨罰金
7341.9%
無期徒刑
00%
死刑
00%

刑項不是人數;不含定應執行總刑,不能把多罪刑期相加當作個案刑期。

刑法339條普通詐欺:有期徒刑分布

本圖有效樣本 29,188 個可歸屬刑項

中位數 4個月;中間一半 3個月–7個月。

6 個月以下
21,09672.3%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4,13014.1%
超過 1 年至 3 年
3,78513%
超過 3 年至 5 年
1770.6%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
10 年以上
00%

刑法339條普通詐欺:拘役分布

本圖有效樣本 8,164 個可歸屬刑項

中位數 30 日;中間一半 20–40 日。

20 日以下
3,15238.6%
21–40 日
3,18539%
超過 40 日
1,82722.4%

刑法339條普通詐欺:單獨罰金分布

本圖有效樣本 734 個可歸屬刑項

中位數 5,000 元;中間一半 3,000–10,000 元。

1 萬元以下
56276.6%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16923%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30.4%
300 萬元以上
00%

刑法339條普通詐欺:併科罰金分布

本圖有效樣本 589 個可歸屬刑項

中位數 10,000 元;中間一半 5,000–30,000 元。

1 萬元以下
36962.6%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17629.9%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447.5%
300 萬元以上
00%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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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角色與金流,為什麼要逐段看?

分開接觸、交付帳戶、取款、轉帳、報酬與得知用途的時間,對照通訊金流。知道什麼、做了什麼與如何聯繫,都需具體釐清。

不只用「幫忙」或「領一次」概括。不同次行為、款項與罪名關係可能影響評價;保留完整資料,不刪不利對話或串改說法。各人的角色與實際參與範圍,也不能只看群組名稱推定。

退錢、自白或提供線索,就一定減刑嗎?

確認行為時間、適用規定與條件,再核對何時陳述、返還哪些款項或提供何種資料。不能只憑一個動作承諾固定減刑幅度。

整理履行證明與進度,區分賠償、犯罪所得、罰金及其他責任。多罪合併處理時,要確認如何論罪定刑,不宜把不同圖表刑期相加;法院已認定與尚待證明的條件,也應分開列明。

認罪或和解,就一定緩刑嗎?

認罪、賠償、減刑與緩刑各有條件,不能當成固定兌換。這些歷史結果也不是控制其他條件後的因果效果。

判刑、沒收與求償,各回答什麼?

刑度處理處罰,沒收處理特定財物或所得,民事求償處理損失。三者不要混成一種金額;判准求償也不是已追回款項。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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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或資金處理的完整時間線
  • 罪名、主文及行為日期
  • 實際所得、返還與求償分列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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