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 ↗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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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0.7%有罪39,550/43,615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有期徒刑中位數
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29,188 個可歸屬刑項拘役中位數
3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8,164 個可歸屬刑項單獨罰金中位數
5,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734 個可歸屬刑項民事違約與以不實手段取得財產不同。要核對交易時的表示、認識與交付,不能單憑後來沒有付款或交貨直接定罪。
依法院適用法規分組,不依裁判年份猜測新舊法。同一來源或被告可能出現在不同組,不合算人數、平均刑期或罰金。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訴訟分案 · 18,232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5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10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5年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個別宣告刑,排除定應執行刑與緩刑期間;月又日以每月30日近似顯示。
有效樣本:16,555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18,232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0 日中間一半落在 20 日 至 40 日
本組範圍:2 日 至 120 日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拘役天數,緩刑期間不加入。
有效樣本:1,568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18,232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1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4,000 元 至 36,000 元
本組範圍:1,000 元 至 100,000 元
只計法院實際宣告的本項罰金;易科罰金日額、沒收與賠償不包含。未有數值不代表罰金為0。
有效樣本:109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18,232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7,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5,000 元 至 15,000 元
本組範圍:1,000 元 至 500,000 元
只計法院實際宣告的本項罰金;易科罰金日額、沒收與賠償不包含。未有數值不代表罰金為0。
有效樣本:445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18,232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8,232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18,232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8,232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18,232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8,123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7,694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4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2年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個別宣告刑,排除定應執行刑與緩刑期間;月又日以每月30日近似顯示。
有效樣本:4,319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7,694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0 日中間一半落在 20 日 至 40 日
本組範圍:3 日 至 80 日
只計本情境可歸屬的拘役天數,緩刑期間不加入。
有效樣本:3,067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7,694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5,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3,000 元 至 10,000 元
本組範圍:1,000 元 至 200,000 元
只計法院實際宣告的本項罰金;易科罰金日額、沒收與賠償不包含。未有數值不代表罰金為0。
有效樣本:308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7,694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20,000 元 至 100,000 元
本組範圍:8,000 元 至 300,000 元
只計法院實際宣告的本項罰金;易科罰金日額、沒收與賠償不包含。未有數值不代表罰金為0。
有效樣本:63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7,694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7,694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7,694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7,694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7,694 個同類刑項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7,386 個刑項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分開接觸、交付帳戶、取款、轉帳、報酬與得知用途的時間,對照通訊金流。知道什麼、做了什麼與如何聯繫,都需具體釐清。
不只用「幫忙」或「領一次」概括。不同次行為、款項與罪名關係可能影響評價;保留完整資料,不刪不利對話或串改說法。各人的角色與實際參與範圍,也不能只看群組名稱推定。
確認行為時間、適用規定與條件,再核對何時陳述、返還哪些款項或提供何種資料。不能只憑一個動作承諾固定減刑幅度。
整理履行證明與進度,區分賠償、犯罪所得、罰金及其他責任。多罪合併處理時,要確認如何論罪定刑,不宜把不同圖表刑期相加;法院已認定與尚待證明的條件,也應分開列明。
認罪、賠償、減刑與緩刑各有條件,不能當成固定兌換。這些歷史結果也不是控制其他條件後的因果效果。
刑度處理處罰,沒收處理特定財物或所得,民事求償處理損失。三者不要混成一種金額;判准求償也不是已追回款項。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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