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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的幫助詐欺洗錢合判一刑,通常多重?

提供帳戶的幫助詐欺洗錢合判一刑,通常多重?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 ↗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19條 ↗

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5.4%有罪59,167/62,040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59,230 個刑項

併科罰金中位數

20,000 元另加罰金的刑項58,973 個刑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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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寫幫助詐欺與洗錢,就是兩個刑期相加嗎?

多個罪名與最後如何處斷不同;須看判決的法律關係與主文,不能把兩頁刑度加總成個人刑期。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資料範圍

依法院適用法規分組,不依裁判年份猜測新舊法。同一來源或被告可能出現在不同組,不合算人數、平均刑期或罰金。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59,230 個刑項

中位數 4個月

中間一半:3個月–5個月

6 個月以下
57,08896.4%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1,8383.1%
超過 1 年至 3 年
2780.5%
超過 3 年至 5 年
260.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本罪拘役天數

本圖有效樣本 23 個刑項

中位數 40.00 日

中間一半:30.00–50.00 日

20 日以下
417.4%
21–40 日
1043.5%
超過 40 日
939.1%

本罪併科罰金

本圖有效樣本 58,973 個刑項

中位數 20,000 元

中間一半:10,000–30,000 元

1 萬元以下
24,35541.3%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33,49956.8%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1,1171.9%
300 萬元以上
20.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2,009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24.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36.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10,68989.0%
超過 3 年至 5 年
1,32011.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62,040 筆裁判結果

無罪
1,7132.8%
免訴
2760.4%
有罪
59,16795.4%
不受理
8841.4%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裁判實際適用的洗錢法規分組,不用裁判日期推定適用法。比較可歸屬有期徒刑的刑期,並非全部被告的有罪率;相同刑期的不同罪次仍分別計入,拘役、罰金及其他結果保留於原有資料分類。各組案情不同,不能當作個案預測。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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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角色與金流,為什麼要逐段看?

分開接觸、交付帳戶、取款、轉帳、報酬與得知用途的時間,對照通訊金流。知道什麼、做了什麼與如何聯繫,都需具體釐清。

不只用「幫忙」或「領一次」概括。不同次行為、款項與罪名關係可能影響評價;保留完整資料,不刪不利對話或串改說法。各人的角色與實際參與範圍,也不能只看群組名稱推定。

退錢、自白或提供線索,就一定減刑嗎?

確認行為時間、適用規定與條件,再核對何時陳述、返還哪些款項或提供何種資料。不能只憑一個動作承諾固定減刑幅度。

整理履行證明與進度,區分賠償、犯罪所得、罰金及其他責任。多罪合併處理時,要確認如何論罪定刑,不宜把不同圖表刑期相加;法院已認定與尚待證明的條件,也應分開列明。

帳戶裡流過的錢,就是犯罪所得或罰金嗎?

資金流量、自己取得的報酬、沒收及法院罰金性質不同。不能拿匯入總額當成個人獲利,也不能直接當作刑罰金額。

自稱找工作被騙,應整理哪些資料?

保留完整招募、聯絡、交付與發現異常的時間線及對話上下文。這些用於核對具體經過,不保證任何說法會被法院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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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付帳戶與聯絡的完整經過
  • 金流、實得款及通知紀錄
  • 刑事文書及相關行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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