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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詐欺未遂通常怎麼判?

普通詐欺未遂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 ↗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2.3%有罪1,830/1,983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651 個刑項

拘役中位數

3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354 個刑項

單獨罰金中位數

8,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44 個刑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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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沒有受騙付錢,為什麼仍可能被判刑?

已著手但未完成取得財產,與尚未實施或單純爭執不同。要核對具體行為與未遂要件,不將零損失等同沒有犯罪。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資料範圍

依法院適用法規分組,不依裁判年份猜測新舊法。同一來源或被告可能出現在不同組,不合算人數、平均刑期或罰金。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651 個刑項

中位數 3個月

中間一半:2個月–4個月

6 個月以下
59190.8%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528.0%
超過 1 年至 3 年
81.2%
超過 3 年至 5 年
00.0%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本罪拘役天數

本圖有效樣本 354 個刑項

中位數 30.00 日

中間一半:15.00–40.00 日

20 日以下
14942.1%
21–40 日
13538.1%
超過 40 日
7019.8%

本罪單獨罰金

本圖有效樣本 44 個刑項

中位數 8,000 元

中間一半:3,750–10,000 元

1 萬元以下
3477.3%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1022.7%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00.0%
300 萬元以上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08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24.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24.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10092.6%
超過 3 年至 5 年
87.4%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983 筆裁判結果

無罪
1276.4%
免訴
20.1%
有罪
1,83092.3%
不受理
241.2%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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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角色與金流,為什麼要逐段看?

分開接觸、交付帳戶、取款、轉帳、報酬與得知用途的時間,對照通訊金流。知道什麼、做了什麼與如何聯繫,都需具體釐清。

不只用「幫忙」或「領一次」概括。不同次行為、款項與罪名關係可能影響評價;保留完整資料,不刪不利對話或串改說法。各人的角色與實際參與範圍,也不能只看群組名稱推定。

退錢、自白或提供線索,就一定減刑嗎?

確認行為時間、適用規定與條件,再核對何時陳述、返還哪些款項或提供何種資料。不能只憑一個動作承諾固定減刑幅度。

整理履行證明與進度,區分賠償、犯罪所得、罰金及其他責任。多罪合併處理時,要確認如何論罪定刑,不宜把不同圖表刑期相加;法院已認定與尚待證明的條件,也應分開列明。

認罪或和解,就一定緩刑嗎?

認罪、賠償、減刑與緩刑各有條件,不能當成固定兌換。這些歷史結果也不是控制其他條件後的因果效果。

判刑、沒收與求償,各回答什麼?

刑度處理處罰,沒收處理特定財物或所得,民事求償處理損失。三者不要混成一種金額;判准求償也不是已追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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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或資金處理的完整時間線
  • 罪名、主文及行為日期
  • 實際所得、返還與求償分列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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