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 ↗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2.3%有罪1,830/1,983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651 個刑項拘役中位數
3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354 個刑項單獨罰金中位數
8,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44 個刑項已著手但未完成取得財產,與尚未實施或單純爭執不同。要核對具體行為與未遂要件,不將零損失等同沒有犯罪。
依法院適用法規分組,不依裁判年份猜測新舊法。同一來源或被告可能出現在不同組,不合算人數、平均刑期或罰金。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訴訟分案 · 353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個月 至 5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2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353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12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個月 至 3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6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20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12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40,000 元 至 40,000 元
本組範圍:40,000 元 至 40,000 元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 個刑項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分開接觸、交付帳戶、取款、轉帳、報酬與得知用途的時間,對照通訊金流。知道什麼、做了什麼與如何聯繫,都需具體釐清。
不只用「幫忙」或「領一次」概括。不同次行為、款項與罪名關係可能影響評價;保留完整資料,不刪不利對話或串改說法。各人的角色與實際參與範圍,也不能只看群組名稱推定。
確認行為時間、適用規定與條件,再核對何時陳述、返還哪些款項或提供何種資料。不能只憑一個動作承諾固定減刑幅度。
整理履行證明與進度,區分賠償、犯罪所得、罰金及其他責任。多罪合併處理時,要確認如何論罪定刑,不宜把不同圖表刑期相加;法院已認定與尚待證明的條件,也應分開列明。
認罪、賠償、減刑與緩刑各有條件,不能當成固定兌換。這些歷史結果也不是控制其他條件後的因果效果。
刑度處理處罰,沒收處理特定財物或所得,民事求償處理損失。三者不要混成一種金額;判准求償也不是已追回款項。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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