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5條 ↗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第三人排除執行請求獲支持
18.9%本項請求全部或部分獲支持79/418 筆同類請求結果第三人異議重點是對執行標的有何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不只是誰目前使用它。先確認被查封的物與權利取得證明。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程序 · 245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245 筆同類請求
簡易程序 · 168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68 筆同類請求
依本件案號字別區分通常、簡易及小額程序;程序曾經轉換時,以本件案號為準。全部或部分獲支持均計入支持。案號無法分類、結果不明、程序終結,及有效結果少於30筆的組別不納入比較。程序與爭議金額、案件類型有關,數字差異不代表改用某種程序就會提高勝訴機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分清主張是債務已不存在或其他阻止執行原因,還是財產其實屬於第三人。列出執行案號、債權文件、被執行財產與權利來源,才能確認爭點。
已清償的主張要對回付款日期與用途;財產權利則要整理取得、登記與占有資料。不同人的權利不能只靠一份共同說明混在一起,應確認由誰依何種依據提出請求。
不要因已提出爭執,就假設執行會自動停止。把查封、拍賣或分配進度與收到的通知一起交給律師,確認是否需要另外聲請,以及有無擔保等事項。
若同時與債權人協商,保留書面範圍與付款紀錄,核對對方是否向執行法院提出相應文件。口頭說好暫緩與法院程序實際如何進行不同,仍應追蹤正式通知。
異議與停止執行須分別處理,不應等訴訟結果才查看執行進度。停止執行可能涉及法院裁定及擔保,不能由網站支持率代替。
看判決排除哪項執行、多少範圍及哪些標的。對一個標的排除執行,不等於所有債權消滅或已獲賠償。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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