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546條 ↗
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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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第2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第3項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第4項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第2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第3項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第4項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42.3%全部或部分獲支持901/2,131 筆同類請求代墊款返還金額
9,80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1,245 筆金額紀錄還要核對為誰、為什麼支付及返還約定;自願負擔、借款和代墊不同。逐筆對應用途,不用全部轉帳加總代替法律關係。
把交付原因、事前約定、付款後的對話與曾返還的款項串起來。匯款證明回答「錢有沒有出去」,約定與往來則有助於釐清「為什麼出去、是否應還」。
若混有投資、贈與、貨款或其他往來,逐筆註明用途,不把全部轉帳直接加成一筆債務。主張不當得利時,也須具體說明欠缺保有依據的原因,不能只憑匯款作結論。
整理仍欠本金、計算期間、已還款與對方回覆,保留催告送達或收受資料。若對方願意分期,應把到期日、支付方式及爭議餘額寫清楚。
支付命令、訴訟或執行是否適合,取決於現有文件與爭議程度。不必等每項資料都完美才諮詢,但要先確認期限,也不要把一再承諾還款當成已收到款項;協商進度與實際入帳應分別記錄。
需要。民事請求的權利人、金額與扣抵需另核對,不能以刑事有罪直接推定民事全額,也不能把沒收當成已賠給請求人。
逐筆列支出或損失、已返還與目前請求,把共同責任及重疊付款標清楚。多位被告並不表示同一損失可以收取多份。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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