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42條 ↗
第1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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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第2項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第1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第1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第2項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第1項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第1項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第2項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法院准許比例
61.8%全部終結聲請案件中的比例3,073/4,969 件法院先判斷是否符合消費者身分、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的風險,以及更生的法定條件。穩定收入有助於規劃還款,但不是只交薪資單就一定准許。
有金融機構債務時,通常還須先處理前置協商或調解。整理全部債權、財產、收入及必要支出,比只列每月最低還款更能說明清償困難。
更生或清算如何選擇:司法院說明 ↗2026-01至2026-08 · 司法院官方統計
每個程序有自己的終結案件分母。更生開始、清算開始與免責不是同一批案件,不能把三種比例相乘當成一人的免責機率;未准許或其他結案也不一律等於駁回。
准許開始只是進入更生程序,之後仍要提出可履行的還款方案並接受認可審查。開始比例不能代表最後方案認可或免責的比例。
把收入、生活與扶養支出、財產及每筆債務列完整,保留法院補正通知與協商資料,避免方案建立在漏列債權或過度樂觀的收入上。
聲請資料:司法院說明 ↗不是。方案認可後仍須履行,完成後才依法律處理未清償債務;法律另列不免責債權。抵押等擔保債務也不能直接當成一般無擔保債務一起減免。
想看法院認可及還款規模,可接著看更生方案頁;這與本頁准許開始是兩個階段。
更生的履行與免責:司法院說明 ↗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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