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2條 ↗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法院准許比例
66.5%全部終結聲請案件中的比例831/1,250 件法院還會核對法律列出的不免責事由。第133條不是「有薪水就不免責」,而是固定收入、必要生活費與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等法定比較;第134條另列隱匿財產、不實債務等情形,也有法定例外。
先看裁定具體引用哪一條、哪一款,再準備收入、支出及分配資料;不同原因需要不同的回應。
不免責要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134條 ↗2026-01至2026-08 · 司法院官方統計
每個程序有自己的終結案件分母。更生開始、清算開始與免責不是同一批案件,不能把三種比例相乘當成一人的免責機率;未准許或其他結案也不一律等於駁回。
先找裁定認定的事由與具體事實。同一案件可能有數項事由,不能只解決其中一項就認為全部問題消失;法院仍須核對法定例外。
對照財產申報是否完整、債務是否真實,以及法院認定與手上帳目是否一致。結果比例不能告訴你哪個原因成立,應用原始文件逐項回應,而不是只表示自己沒有能力還錢。
不免責事由:第134條 ↗例如罰金、罰鍰、稅捐、法定扶養費及法律列明的侵權債務,仍須另核對。免責也不直接免除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責任。
以債務種類和裁定內容逐筆確認,不要只看到「免責」兩字就停止所有付款。若不免責,應先確認裁定理由、救濟期限及是否有後續再聲請的法定途徑。
不免責債權:司法院說明 ↗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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