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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罰單進法院,通常有什麼結果?

超速罰單進法院,通常有什麼結果?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0條 ↗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 ↗

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第2項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第3項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第5項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各組概況

本情境關鍵數字

僅罰鍰

僅罰鍰:法院結果

4.3%全撤銷17/400 筆同類請求結果

罰鍰併有記點/牌照等

罰鍰併有記點/牌照等:法院結果

4%全撤銷69/1,705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記點/牌照等

僅記點/牌照等:法院結果

6.8%全撤銷21/311 筆同類請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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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罰單被法院撤銷,還會怎麼處理?

要看裁判主文是撤銷、部分救濟,還是要求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一次處分不當然表示往後永久免罰。爭執時對照舉發內容、測量紀錄、車輛與時地的連結,以及處分送達和救濟期限。本頁只統計進入法院的救濟案件,不是所有超速罰單的撤銷率。

資料範圍

罰鍰、記點及牌照處罰分開。全撤銷或部分撤銷是這組救濟的結果,不推論每張罰單或各項處罰都被撤銷;不是全部罰單的申訴成功率。

正在爭執哪些處罰?

本圖有效樣本 2,416 個同類救濟群

僅罰鍰
40016.6%
罰鍰併有記點/牌照等
1,70570.6%
僅記點/牌照等
31112.9%

僅罰鍰:法院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400 筆同類請求結果

另看實體結果:396 群中,全撤銷 17 群(4.3%);部分救濟 1 群,不合併為全撤銷率。此比例不含程序終結或機關重新處理。

維持處分
37894.5%
全撤銷
174.3%
部分撤銷
10.3%
程序駁回
41%
機關重審撤回
00%

程序終結與機關重新處理,不當作法院實體維持或撤銷處分。

罰鍰併有記點/牌照等:法院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705 筆同類請求結果

另看實體結果:1,690 群中,全撤銷 69 群(4.1%);部分救濟 151 群,不合併為全撤銷率。此比例不含程序終結或機關重新處理。

維持處分
1,47086.2%
全撤銷
694%
部分撤銷
1518.9%
程序駁回
150.9%
機關重審撤回
00%

程序終結與機關重新處理,不當作法院實體維持或撤銷處分。

僅記點/牌照等:法院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311 筆同類請求結果

另看實體結果:309 群中,全撤銷 21 群(6.8%);部分救濟 0 群,不合併為全撤銷率。此比例不含程序終結或機關重新處理。

維持處分
28892.6%
全撤銷
216.8%
部分撤銷
00%
程序駁回
20.6%
機關重審撤回
00%

程序終結與機關重新處理,不當作法院實體維持或撤銷處分。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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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決定,先核對哪份文件?

確認正式處分、送達日期、理由與救濟教示,再按時間排申請資料、現場紀錄或往來。交通裁罰、建物處理與給付審查,需要的證明不同。

口頭詢問、陳情與正式救濟不一定相同,不能因持續聯絡就假設程序已完成。先指出哪個事實或判斷有問題,比單純表達不服更有助處理,也應確認文件記載的期限與辦理方式。

撤銷或駁回後,還要注意什麼?

看裁判決定撤銷、重新處理、給付或其他事項,不只看勝敗。撤銷處分不一定表示金額全部獲准,也可能仍需後續審查或執行。

駁回時核對理由、送達日期與救濟;需機關另作處理時,保留通知與補件。當前義務是否仍要履行,也依具體程序確認,不能自行假設暫時不用處理;後續收到的新文件應另外記錄時程。

撤銷處分,等於直接給錢或永久免罰嗎?

要區分撤銷、部分救濟、命重新處理及直接給付等效果。原處分與後續新處理不同,不把一次訴訟結果當成全部程序終點。

收到處分後,先做哪一步?

保留完整處分、送達日期、救濟教示及申請或舉發資料,核對適用程序與期限。不同處分途徑不同,不等網站比例來決定是否處理。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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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整處分及送達日期
  • 申請或舉發的基礎資料
  • 具體爭點、往來及救濟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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