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84條 ↗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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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78.6%全部或部分獲支持14,134/17,991 筆同類請求車損判賠金額
15,246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13,914 筆金額紀錄修復費用仍要核對是否為回復原狀所必要,以及項目與事故是否相關。先將零件、工資和烤漆分列,並整理車齡與換修資料,才能具體討論修復範圍及折舊爭議。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有提出本項實體答辯 · 12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14,496 元中間一半落在 10,555 元 至 140,500 元
本組範圍:672 元 至 1,016,246 元
僅列這組且能歸屬本項請求的金額;保留明確全駁回的0元,金額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2 筆金額紀錄
有提出本項實體答辯 · 12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14,496 元中間一半落在 10,555 元 至 140,500 元
本組範圍:672 元 至 1,016,246 元
只列正額判准金額,不代表款項已實際收回。
有效樣本:12 筆金額紀錄
有提出本項實體答辯 · 12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2 筆同類請求結果
明載未提出本項答辯 · 11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36,033 元中間一半落在 7,184 元 至 52,898 元
本組範圍:1,104 元 至 190,000 元
僅列這組且能歸屬本項請求的金額;保留明確全駁回的0元,金額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1 筆金額紀錄
明載未提出本項答辯 · 11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36,033 元中間一半落在 7,184 元 至 52,898 元
本組範圍:1,104 元 至 190,000 元
只列正額判准金額,不代表款項已實際收回。
有效樣本:11 筆金額紀錄
明載未提出本項答辯 · 11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1 筆同類請求結果
只看同一當前被告對本次車損的實體答辯;未出庭不直接當作未答辯。區間使用法院實際判賠的車損,不含其他人身損害、利息、訴訟費用、原告主張金額或扣減前中間值;不同損害及過失情形仍可能影響金額,不能從這批筆數推論答辯效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把零件、工資、材料及其他支出逐項列出,對照受損照片、使用年限與事故前狀況。估價單說明預計怎麼修,發票或收據說明實際支出,兩者用途不同。
若對方爭執原本就有損傷,應區分新舊損壞;若已換新,也要保留為何需要換新、不能只修復的說明。維修總價是否全部屬於這次事故,是應先釐清的問題。
先確認保險給付給誰、對應哪項損失,以及有無代位或其他權利安排。把自付額、已收款與仍爭議的損失分列,避免重複主張。
和解書若寫「全部解決」,先讀清楚涵蓋的人、事件與項目;不要只用維修總額減掉入帳金額,就認為那是最後可請求的餘額。不同保險與付款原因,也不能一律用相同方式處理。
與有過失可能使賠償減少。圖中的淨判准額不能反推出原始損害或肇事比例;也不能把判准比例當作警方判定的責任比例。
不能。車損與人身損害的項目不同;有挫擦傷、骨折或持續失能請求時,改看相應人傷頁,不相加各頁中位數。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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