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4條 ↗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1.4%有罪224/245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1年2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212 個刑項兩種罪名處理的行為不同,判決也可能同時處理多項犯罪。選相符頁面,不能把不同圖表刑期相加當作個人會被判的刑期。
刑期、罰金及緩刑只含本情境基本可歸屬刑;道交加重、酒駕特別再犯、歷史業務過失及不能歸屬基本組者不包含。法院結果另計,複合刑不拆給單罪。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北部法院 · 62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1年3.5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1年 至 1年8個月
本組範圍:4個月 至 5年6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62 個刑項
中部法院 · 78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1年2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1年 至 1年7.5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5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78 個刑項
南部法院 · 55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1年2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10個月 至 1年5個月
本組範圍:4個月 至 6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55 個刑項
依裁判資料的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僅比較本頁同期間可歸屬且刑期已知的有期徒刑,其他法院與未明刑期不納入。圖表以30日折算1個月作近似分組。各地案件組成不同,差距不是法院優劣評比,也不能推估換法院後的刑期。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整理行車、現場跡證、傷勢與事後處理,區分過失、駕駛能力與離開現場等爭點。同一事故可能有不同法律問題,不能只用車禍或酒駕概括。
保存通知、影像、檢測與醫療資料,避免補述不確定細節。涉及檢測程序或事故原因時,指出具體疑問並核對,而非以最後傷勢推定全部責任;各人的行為也要分開說明。
和解、實際賠償與犯後行為可能成為考量資料,但不等於罪名都消失或必定取得特定刑度。先確認對象、事項、付款與程序影響。
刑事、民事與駕照等行政事項要分開追蹤。保留履行證明,比未付款承諾更能說明狀況;不要把一項結果當成其他程序的保證,也不把尚未談妥的金額當作對方已接受的賠償。
事後處理與事故當下的行為是不同時間段;須完整核對,不以單一補救動作保證不成立犯罪或一定減刑。
分清本罪宣告刑、同案其他罪與應執行刑。網站沒有追蹤實際服刑天數,不把宣告刑直接當成最後在監期間。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留下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