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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判決資料 / 交通事故 / 肇事逃逸致死判刑

肇事逃逸涉及死亡,通常怎麼判?

肇事逃逸涉及死亡,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4條 ↗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1.4%有罪224/245 筆裁判結果

有期徒刑中位數

1年2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212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

肇事逃逸致死的刑度,可以當成過失致死刑度嗎?

兩種罪名處理的行為不同,判決也可能同時處理多項犯罪。選相符頁面,不能把不同圖表刑期相加當作個人會被判的刑期。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資料範圍

刑期、罰金及緩刑只含本情境基本可歸屬刑;道交加重、酒駕特別再犯、歷史業務過失及不能歸屬基本組者不包含。法院結果另計,複合刑不拆給單罪。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212 個刑項

中位數 1年2個月

中間一半:1年–1年6個月

6 個月以下
2511.8%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4119.3%
超過 1 年至 3 年
13563.7%
超過 3 年至 5 年
94.2%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20.9%
10 年以上
0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63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36.00 個月

中間一半:24.00–60.00 個月

6 個月以下
00.0%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00.0%
超過 1 年至 3 年
3758.7%
超過 3 年至 5 年
2641.3%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00.0%
10 年以上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45 筆裁判結果

無罪
166.5%
有罪
22491.4%
不受理
20.8%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31.2%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裁判資料的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僅比較本頁同期間可歸屬且刑期已知的有期徒刑,其他法院與未明刑期不納入。圖表以30日折算1個月作近似分組。各地案件組成不同,差距不是法院優劣評比,也不能推估換法院後的刑期。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刑事交通案件,哪些事實比名稱更重要?

整理行車、現場跡證、傷勢與事後處理,區分過失、駕駛能力與離開現場等爭點。同一事故可能有不同法律問題,不能只用車禍或酒駕概括。

保存通知、影像、檢測與醫療資料,避免補述不確定細節。涉及檢測程序或事故原因時,指出具體疑問並核對,而非以最後傷勢推定全部責任;各人的行為也要分開說明。

和解或賠償,會如何影響後續處理?

和解、實際賠償與犯後行為可能成為考量資料,但不等於罪名都消失或必定取得特定刑度。先確認對象、事項、付款與程序影響。

刑事、民事與駕照等行政事項要分開追蹤。保留履行證明,比未付款承諾更能說明狀況;不要把一項結果當成其他程序的保證,也不把尚未談妥的金額當作對方已接受的賠償。

有回到現場或事後報案,前面的行為就不算嗎?

事後處理與事故當下的行為是不同時間段;須完整核對,不以單一補救動作保證不成立犯罪或一定減刑。

看刑期時,還要留意什麼?

分清本罪宣告刑、同案其他罪與應執行刑。網站沒有追蹤實際服刑天數,不把宣告刑直接當成最後在監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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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發生與離開返回時間
  • 救護、報警及現場往來紀錄
  • 裁判中的罪名與各項刑度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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