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3.7%有罪5,966/6,367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6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5,821 個刑項拘役中位數
5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33 個刑項死亡結果、過失責任、宣告刑與緩刑分屬不同問題。請看本頁能辨識的刑度與處遇,不能由結果嚴重直接推定每案都實際入監。
刑期、罰金及緩刑只含本情境基本可歸屬刑;道交加重、酒駕特別再犯、歷史業務過失及不能歸屬基本組者不包含。法院結果另計,複合刑不拆給單罪。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已達成和解或調解 · 10 筆本罪刑期
中位數
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5.25個月 至 7.5個月
本組範圍:4個月 至 10個月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0 個刑項
已達成和解或調解 · 10 筆本罪刑期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0 筆本罪刑期
明載尚未達成和解 · 13 筆本罪刑期
中位數
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6個月 至 8個月
本組範圍:5個月 至 2年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3 個刑項
明載尚未達成和解 · 13 筆本罪刑期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3 筆本罪刑期
只看同一被告對本次死亡被害範圍已達成的和解或調解;付款、保險、意願及尚未被接受的提議分開。每項只計本罪徒刑,不含其他罪、總執行刑、緩刑期間或賠償。這批含不同適用法律、過失及自首情況,刑期區間不能解讀為和解的減刑幅度。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整理行車、現場跡證、傷勢與事後處理,區分過失、駕駛能力與離開現場等爭點。同一事故可能有不同法律問題,不能只用車禍或酒駕概括。
保存通知、影像、檢測與醫療資料,避免補述不確定細節。涉及檢測程序或事故原因時,指出具體疑問並核對,而非以最後傷勢推定全部責任;各人的行為也要分開說明。
和解、實際賠償與犯後行為可能成為考量資料,但不等於罪名都消失或必定取得特定刑度。先確認對象、事項、付款與程序影響。
刑事、民事與駕照等行政事項要分開追蹤。保留履行證明,比未付款承諾更能說明狀況;不要把一項結果當成其他程序的保證,也不把尚未談妥的金額當作對方已接受的賠償。
事故資料、法院對過失的認定與民事責任分擔不是同一層判斷。保存現場影像、車損與相關鑑定,不只留一個比例。
要分清罪名是否告訴乃論、撤回告訴的條件及和解涵蓋項目。賠償和解不是所有罪名都自動終結,刑事結果也不等於實際收款。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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